招聘的時候明明承諾年薪十多萬

可一年忙到頭

到手的工資少了大幾萬。

南京的蔡先生在職場就

遭遇了這樣的煩心事

離職後

蔡先生將原單位告上了法庭索賠。

10月2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

發佈了這起案例。

2020年年初,蔡先生看到南京一家設計公司發佈了招聘信息,於是投送了簡歷。很快,這家公司的招聘主管韓某通知蔡先生面試。

在面試過後,韓某又主動發微信給蔡先生,誠摯邀請蔡先生入職,並承諾年薪在16萬到18萬,月工資在七八千元,不足部分將在年底補齊。

蔡先生慎重考慮後,在當年3月入職。之後,蔡先生多次被提拔,月工資也從最初的7000多漲到了1萬元。但年底合計時,這一年總共只拿到了9萬多元,與當初預期的年收入相去甚遠。

蔡先生辭職後,在勞動仲裁無果後,將原單位告上了法庭。單位則表示,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只約定了基本工資爲3000元。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孝陵衛法庭庭長陳文軍介紹,“用人單位抗辯稱,勞動合同約定每個月基本工資是3000元,且每個月發工資,原告都簽字確認了,表示不欠薪。同時還提出招聘人員微信承諾年薪的行爲,與公司無關”。

法院審理後認爲,

韓某作爲招聘主管代表公司招聘,與蔡先生聯繫履行的是職務行爲,因此他作出的承諾對公司具有約束力。

儘管《勞動合同》中沒有載明具體年薪等,但在微信中有過明確表示。陳文軍介紹,“大家經常都認爲,微信聊天記錄不是書面約定的,遵守不遵守無所謂,其實,民法典469條已經加以明確了,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

一審法院綜合考量蔡先生就職期間多次升職,說明工作能力突出,應當屬於年薪18萬這一檔次,最終判決公司補足工資差額695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了上訴。

法官表示,現在勞動者已經有了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但還需要注意合同中具體條款的約定。陳文軍介紹,“爲了避免以後發生爭議,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初就要約定清楚,今後如果雙方發生爭議,我們法院會考慮工資實際發送情況還有微信溝通聊天的工資標準協商情況,來合理確定勞動者工資標準。如果都查不清,就按照一段時間的平均工資來認定”。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