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6億元股權轉讓引糾紛,地方國資要求河南一農商行承擔連帶賠償,二審改判|局外人

涉及一家銀行24%股權的大額股權轉讓,價值2.6億元人民幣——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鶴壁農商行、鶴壁投資集團等股權轉讓糾紛的二審民事判決書,披露了這樁糾纏已久官司更多的細節。

河南鶴壁農商行與鶴壁投資集團的這場官司歷時多年。由於參與方經營困難導致部分股權轉讓陷入停滯,銀行方面因爲轉讓協議中的擔保條款被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定該擔保條款無效,對一審判決做出改判,銀行方面由承擔全部連帶保證責任改爲承擔30%範圍內的債務賠償責任。

國資2.6億欲買進銀行24%股權,大半資金打水漂?

2016年12月,鶴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鶴壁投資集團)與河南大用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用公司)、鶴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鶴壁農商行)、鶴壁市金融辦簽訂《四方協議》,目的爲優化鶴壁農商行股權結構,加快鶴壁市級農商行組建步伐。

鶴壁投資集團成立於1994年,是河南當地的一家國資企業。天眼查數據顯示,鶴壁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認繳出資14.85億元,持股90%,爲該公司第一大股東,剩餘10%股份由河南省財政廳持有。

根據《四方協議》約定,鶴壁投資集團出資2.63億元,受讓鶴壁農商行股份1.32億股,這筆股權佔該行當時總股本24.12%

當時,大用公司、永昌牧業、河南光彩集團、瑞貝卡四家企業分別持有鶴壁農商行5000萬股股份,股權佔比分別爲9.16%,並列鶴壁農商行第一大股東。

大用公司在協議中表示,將負責落實其他三家股東同意轉讓銀行股權一事,並取得代爲收取股權轉讓預付款的委託和三家股東的有效授權。

協議還約定,如果鶴壁投資集團或其指定的企業相關股東資格沒有獲得監管部門的批准,大用公司應及時退還已支付的預付款2億元以及利息。大用公司不及時支付的,鶴壁農商行保證向鶴壁投資集團承擔全部責任。

協議簽訂後,鶴壁投資集團分兩次向大用公司支付股權轉讓預付資金共2.6億元,表示等股權轉讓手續全部完成後,再支付剩餘的340萬元。

2017年上半年,鶴壁農商行總股本由5.46億股增至6.37億股,上述四家股東持股比例保持不變,持股數量均增至5832萬股。

同年10月,鶴壁投資集團指定旗下河南永優種業公司作爲股權受讓方,與大用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受讓大用公司手中的鶴壁農商行5832萬股全部股權,總價爲1.164億元。

但鶴壁投資集團支付了2.6億元的預付款,僅拿到了目標股權的44%,承諾的大部分股權仍沒有兌付。永昌牧業等三家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遲遲不見蹤影,鶴壁投資集團遂將銀行和大用公司告上法庭。

河南鶴壁中院一審認爲,該案中的《四方協議》《補充協議》是框架協議,並不是法律規定經批准才生效的合同,且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並且當事人已部分履行,應爲有效。

截止判決前,大用公司仍然沒有提交其他三家股東同意其代爲轉讓股權的授權文件,協議中所約定的7338萬股無法履行。因此,法院判決大用公司返還鶴壁投資集團預先支付的股權轉讓資金,根據未轉讓的股權價值換算,應返還1.43億元,並支付利息1824.54萬。

法院兩審結果不同,銀行擔保條款是否有效引爭論

但大用公司因爲市場行情波動、銀行業信貸政策調整、投資擴張速度過快等原因,出現經營困難。20187月,大用公司進入破產重整。因此,簽訂協議時,鶴壁農商行作出的擔保承諾變得尤爲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一、二審法院在關於鶴壁農商行對上述款項的支付應否承擔保證責任問題上意見發生分歧。

一審法院認爲,協議內容明確約定,大用公司不及時還款,鶴壁農商行保證向鶴壁投資集團承擔全部責任。鶴壁農商行雖未向鶴壁投資集團提供股東會決議,但在協議簽訂前的市長辦公會和會議紀要中,鶴壁農商行的四位董事均參加了會議,對鶴壁農商行的擔保行爲是明知的。因此法院判決,鶴壁農商行對案中大用公司所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由於鶴壁農商行上訴,河南高院進行二審。二審時,河南高院明確指出,一審認定擔保條款有效,判決鶴壁農商行對大用公司返還鶴壁投資集團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

河南高院認爲,大用公司系鶴壁農商行的股東之一,鶴壁農商行爲股東大用公司提供的擔保,沒有經過鶴壁農商行股東會決議,違背了我國《公司法》規定,應認定爲無效。

既然擔保條款無效,賠償責任又該如何分配呢?

河南高院認爲,鶴壁投資集團在案涉協議的簽訂及履行過程中,沒有要求鶴壁農商行提供作出擔保的股東會決議,沒有充分了解持股公司的具體情況,在持股公司的股權存在質押、不具備交易過戶條件、存在較大履行風險的情況下,於簽訂《四方協議》當日就一次性向大用公司支付股權轉讓預付資金2億元,時隔不到1個月,再次支付6000萬元。

此外按照鶴政辦公會文件要求,鶴壁投資集團應將2億預付款支付給鶴壁農商行,而實際上卻直接支付給了大用公司,加大了預付款無法返還的風險。因此,法院認爲,鶴壁投資集團在案涉協議的簽訂及履行中存在主要過錯。

但是河南高院認爲,鶴壁農商行也有過錯。農商行明知《四方協議》中約定有其提供擔保的內容,且對於專業的銀行金融機構,提供擔保行爲受到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嚴格規範,但未對此提出異議仍在協議書上加蓋印章。

綜合全案情況及雙方過錯程度,法院二審改判鶴壁農商行對大用公司不能償還本案債務部分在30%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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