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李菁 通訊員 施迪 俞璐

從上世紀六十年代起,《十萬個爲什麼》開始風靡科普類童書市場,後來市面上出現了很多不同出版社、不同版本的《十萬個爲什麼》書籍。那麼,“十萬個爲什麼”是一個通用提法,還是有其特定的商標專用權呢?

10月12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普陀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的涉“十萬個爲什麼”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經二審維持,現已生效。

該案也是全國首例“十萬個爲什麼”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維權案件。

原告

2017年註冊圖文商標“十萬個爲什麼”

該案中,原告少年兒童出版社公司訴稱:其成立於1952年12月,是新中國第一家專業少兒出版社。《十萬個爲什麼》是原告1961年首次出版並延續至今的系列兒童科普圖書,具有很高知名度。同時,原告系第17085619號圖文商標“十萬個爲什麼”的專用權人,覈定使用商品爲第16類:書籍;印刷出版物等,註冊時間爲2017年6月21日。在商標獲准註冊之前,“十萬個爲什麼”還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

原告發現被告某書店銷售被告天某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十萬個爲什麼》,此外被告天某出版社還出版了多款《十萬個爲什麼》圖書,並在網絡渠道公開銷售。被告天某出版社不僅在圖書封面等位置突出使用“十萬個爲什麼”字樣,而且在前言中聲稱本書是《十萬個爲什麼》的升級版。

原告認爲被告天某出版社侵害了其商標專用權及商品名稱權益,關於“十萬個爲什麼的升級版”亦構成虛假宣傳,故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爲,並要求被告天某出版社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及相關維權合理費用10.7萬元。

被告天某出版社抗辯稱:“十萬個爲什麼”爲科普類圖書的通用名稱,不具有顯著性,涉案圖書的使用系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標性使用。

法院

被告出版社、書店構成商標侵權

上海普陀法院認爲,縱觀該案爭議焦點,要判斷兩被告的行爲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必須釐清兩個問題。

首先,“十萬個爲什麼”是否屬於問答式科普圖書的通用名稱?

法院認爲,“十萬個爲什麼”不屬於法定的商品通用名稱。法定的商品通用名稱即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規範性文件確定的通用名稱,例如VCD、DVD。因無相關證據支撐,“十萬個爲什麼”不屬於法定的商品通用名稱。

法院還認爲,“十萬個爲什麼”不屬於約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稱。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範圍內相關公衆的通常認識爲判斷標準。兒童類問答式科普讀物的名稱選擇多樣,客觀上並未形成該類圖書統一名稱的市場格局。

原告於2017年被覈准註冊了涉案商標,當時多個出版社均出版該同類圖書的情況已然存在,可見此時“十萬個爲什麼”作爲商標主要辨識部分還是具有一定顯著性的,並未在使用中退化爲通用名稱,未出現顯著性弱化的情形。

此外,日常用語中將“十萬個爲什麼”指代問題較多的使用方式,使用的是文字本身的含義,與涉案圖書的特定品牌屬性,並非同一使用語境。 

其次,被告對“十萬個爲什麼”標識的的使用是否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上海普陀法院表示,對“使用商標”行爲的判定應以能否起到識別功能爲依據。圖書名稱具有商品和品牌混合屬性,具體圖書名稱本身具有個性化可能,可與作者、出版社等形成對應聯繫,起到區分圖書來源的作用。原告註冊“十萬個爲什麼”商標,實質是將圖書名稱作爲商業標識使用,從而實現圖書名稱權益商標權化。這種方式在文創領域較爲常見,如將圖書、遊戲、電影等名稱註冊爲商標。圖書名稱可以脫離圖書內容而基於出版者的出版行爲產生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具有獨立屬性和保護價值。因此,“十萬個爲什麼”即便作爲圖書名稱,已具有了商業標識利益,實質發揮了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故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綜上,上海普陀法院認爲,被告天某出版社、被告某書店均構成商標侵權。被告天某出版社構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最終判決被告天某出版社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爲;被告某書店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爲;被告天某出版社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五十萬元及合理開支十萬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