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0月27日電 (記者 梁曉輝 邢翀)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2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初次審議。修訂草案在法律責任部分增加了對拒絕、阻撓行政複議調查取證行爲的追責條款,健全了行政複議與紀檢監察的銜接機制。

1999年4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行政複議法,這部法律於2009年8月、2017年9月作過兩次部分修改。據悉,此次修訂草案強化行政複議吸納和化解行政爭議的能力,堅持複議爲民,提高行政複議公信力,努力將行政複議打造成爲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

修訂草案擴大行政複議受案範圍,明確對行政協議、政府信息公開等行爲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草案擴大行政複議前置範圍,明確對依法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不作爲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同時還明確簡易程序的適用情形,並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應當在三十日內審結。

修訂草案完善行政複議受理及審理程序。明確行政複議的受理條件,增設申請材料補正制度,並完善對行政複議機關不作爲的監督機制。明確行政複議機關審理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願原則進行調解。建立健全行政複議證據規則,明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舉證責任。

修訂草案中還提出,在一般程序中,將辦案原則由書面審查修改爲通過靈活方式聽取羣衆意見,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建立聽證和行政複議委員會制度。

此外,修訂草案在法律責任部分增加了對拒絕、阻撓行政複議調查取證行爲的追責條款,健全了行政複議與紀檢監察的銜接機制。(完)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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