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靖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簡稱:福田區法院)披露了一則委託合同糾紛案,將員工任職期間在外兼職與券商產生的糾紛曝光。

福田區法院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本案原告陳烈滿曾在招商證券深圳科技園高新南一道證券營業部(簡稱:南一道營業部)任職,後因被解除《證券經紀人委託合同》,將招商證券訴至法庭。

經法院審理查明,陳烈滿自2012年2月27日開始簽訂《證券經紀人委託合同》。並曾簽署《承諾書》,承諾“本人現在未同時並且今後也不會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在其他機構任職,或接受除招商證券以外的其他機構或個人委託從事證券營銷互動或其他與招商證券要求的工作內容相同、相近的活動。若發生違反上述承諾的事實,本人將及時向招商證券報告,接受招商證券的處理措施。”

2013年9月10日,深圳市言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言成科技)註冊成立。根據政府部門公示顯示,言成科技的經營範圍爲實驗室用品、實驗儀器、電子產品的技術開發等,陳烈滿擔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持股50%股東。

其後,陳烈滿註冊公司與任職機構招商證券深圳科技園高新南一道證券營業部一直相安無事。其最後一次簽署《證券經紀人委託合同》的日期爲2019年4月1日,委託代理期限三年。同日簽署的《承諾書》載明:“未同時在其他機構任職或者同時接受其他機構委託,未直接或間接地接受除公司以外其他第三人的委託,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或者其他相同或相近的活動。”

2020年4月15日,招商證券以陳烈滿“擔任證券經紀人期間,另在深圳市言成科技有限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爲由,與其解除了委託合同。

招商證券南一道營業部認爲陳烈滿違反《證券經紀人管理辦法》中6.4.1第(2)條和第14)條的規定及《證券經紀人委託合同》中第九項第(十五)條,《承諾書》的第(1)、(17)條所承諾不兼職的約定及本人承諾”。

但陳烈滿認爲其未實際在言成科技任職,沒有參與過該公司的經營管理,也沒有從該公司獲取任何利益,其只是幫親戚在該公司掛名,因此將招商證券告上法庭。

陳烈滿認爲,招商證券的解約對其造成損失不小:此前一年他獲得的報酬合計爲219,140.54元。而在2020年4月10日,他完成銷售金額爲100萬元的博遠雙債增利混合C的業績,承諾獎勵9200元也沒有拿到。

本案中,陳烈滿與招商證券一道營業部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招商證券依據《證券經紀人委託合同》第九項第十五條“原告不得同時在其它機構任職或者同時接受其他機構委託,直接或間接地接受除被告以外其他第三人的委託,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或其他與本合同相同或相近的活動”及原告出具的《承諾書》與原告解除合同,是否構成違約。

福田區法院查明指出,《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經紀人職業規範(試行)》僅限制證券經紀人不得同時在兩家證券公司任職或接受兩家證券機構委託,而非擴大到其他行業。且根據雙方簽訂的案涉合同第九項第十五條的字面意思,亦係指原告不得在與被告同行業的其他機構任職或接受其他同行業機構的委託而進行客戶招攬活動。因此招商證券僅以在其他非證券行業任職爲由即徑行解除雙方的委託合同,實際上排除了原告的主要權利,不合理地加重了義務而減輕自己責任,該行爲已構成違約。

但是福田區法院同時指出,陳烈滿早在2013年9月即成爲言成科技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股東。此後多年,他接受招商證券委託並多次續簽委託代理合同。無論是否存在理解上的歧義,其均應如實向招商證券報告在其他單位任職的情況,接受招商證券的處理措施。所以,陳烈滿也存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具有一定過錯,法院酌情判決招商證券支付違約金20000元。

另經招商證券當庭認可,法院判決返還基金銷售未結清獎勵5500元。但陳烈滿提出的收入損失,因無事實依據,法院對此不予支持。並駁回其提出的續簽委託代理合同、登記從業資格等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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