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萬宏源承銷保薦陷入“華晨債”的訴訟糾紛中。

近日,申萬宏源公告稱,東吳基金訴子公司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涉及“華晨債”,訴訟標的金額2.1億。

這是公司近1個月以來收到的第二份訴訟。根據10月中旬的公告,上海映雪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也因華晨債案將申萬宏源承銷保薦告上法庭。

這家曾是千億巨頭且評級爲AAA級的華晨汽車集團,在2020年爆雷,出現債務違約,令市場譁然。證監會去年對華晨集團作出行政處罰,指出華晨集團以虛假申報文件騙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覈准。

兩家機構訴請申萬承擔連帶責任

近日,申萬宏源發佈公告,稱子公司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申萬宏源承銷保薦公司”)在10月底收到遼寧省瀋陽中院發送的應訴通知書。

據悉,原告東吳基金作爲管理人的資管產品投資並持有“19華晨06”債券未能及時兌付。東吳基金認爲,申萬宏源承銷保薦公司等五家中介機構,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製作、出具的債券信息披露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導致原告債券投資時作出了錯誤的判斷,並遭受巨大損失。

2022年6月,東吳基金向法院起訴,要求申萬宏源承銷保薦公司及其他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包括債券本金、利息等投資損失。公開資料顯示,訴訟標的金額爲2.1億。

申萬宏源表示,目前,公司各項業務經營情況正常,上述訴訟事項對公司業務經營、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無重大影響。

公開資料顯示,“19華晨06”債券發行總額爲12億元,起息日爲2019年6月3日,到期日爲今年6月3日。“19華晨06”的中介機構有申萬宏源承銷保薦和國新證券,還有亞太(集團)會計師事務所、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東方金誠國際信用評估有限公司。

就在兩週前,據申萬宏源公告,上海映雪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也因同樣事由起訴申萬宏源承銷保薦公司,涉及金額1.129億元。彼時,上海映雪投資還將“19華晨05”債的另一承銷商國新證券告上法庭。

華晨集團與多家中介機構被罰

華晨集團曾是遼寧省最大的國企,旗下有合資企業華晨寶馬。2020年10月公司10億元規模的“17華汽05”債宣佈違約,令市場震驚。不到一個月,華晨集團公告稱,公司已構成債務違約金額合計65億元,逾期利息金額合計1.44億元,因企業資金緊張,續作授信審批未完成,造成無法償還。

經債權人申請,瀋陽中院於2020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華晨集團破產重整。不過根據金盃汽車今年9月在投資者平臺上的互動,華晨集團《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

2021年9月,證監會發布對華晨集團等主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據證監會發現,2017年至2018年,華晨集團通過提前確認股權轉讓收益等方式虛增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近26億元。

華晨集團將包含虛假記載的2017年度、2018年度財務報告在內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報材料向證監會申請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證監會指出,華晨集團以虛假申報文件騙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覈准。

此外,證監會還稱,華晨集團未按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比如未及時披露公司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未及時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未按規定披露可能影響發行人償債能力或者債券價格的相關事項。

最終,證監會根據華晨集團多項違法事實,對華晨集團處以5360萬元罰款。

部分中介機構也被處罰。今年8月遼寧證監局連發4張罰單,涉及中金公司海通證券。罰單顯示,中金公司作爲華晨集團“19華集01”債的主承銷商,存在對承銷業務中涉及的部分事項盡職調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情況。

海通證券作爲華晨集團“20華集01”債的主承銷商,存在對承銷業務中涉及的部分事項盡職調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情況。

遼寧證監局認爲,中金公司海通證券、相關人員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合規開展債券承銷工作,提高執業質量。

“五洋債”案示範效應是否會延續?

此次市場對“華晨債”案密切關注,主要因爲“五洋債”判決結果令人印象深刻。

在“五洋債”案中,杭州中院於2020年12月31日作出一審判決,五洋建設以虛假財務數據騙取債券發行資格,構成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的違法違規行爲,應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陳志樟、德邦證券、大信會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公國際和錦天城分別在10%、5%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此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在“五洋債”案的示範效應下,中介機構被起訴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訴訟案件陸續出現。

就在近期,浙商證券、亞太(集團)會計所、中興華會計所、北京廣霽律所、聯合信用評級被起訴,涉洛娃集團證券虛假陳述。有兩傢俬募訴訟請求上述所有被告連帶賠償損失合計逾2000萬元。

據瞭解,2015-2017年期間洛娃集團發行多隻債券,後來在2018年年底爆雷。截至目前有7只債券出現違約。今年年中,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告稱,因洛娃集團《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債權人會議通過,法院裁定終止洛娃集團公司重整程序並宣告洛娃集團公司破產。

近年來,監管層持續壓實中介機構主體責任,也多次提醒中介機構,執業質量決定未來是否會因此承擔鉅額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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