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在短视频平台“曝光”邻居“不讲理”,法院判拍摄者侵害肖像权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案件起源于一起邻里纠纷。李某因与邻居吴某一家产生纠纷且协商无果后,便将吴某的照片发布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上,企图通过“曝光”的方式解决矛盾,后被吴某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侵害了吴某的肖像权。

邻里纠纷被上传到抖音,被拍者起诉邻居

家住北京某胡同的李某摊上了一件烦心事,邻居吴某一家的一些行为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

吴某一家喜欢将挡板等杂物堆放在公共区域里,使本就狭窄的胡同更加拥堵,给李某的出行带来了极大不便。而且吴某一家还违规搭建小厨房,也影响到了李某家的采光和通风。

虽然李某多次上门与吴某一家协商,但吴某一方拒绝沟通,且未履行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公告所明确的拆除义务。随着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李某一气之下便将双方对峙现场的视频截图发布在了个人抖音号上。画面中是吴某一家,并配文“这两个人的低素质,违法逃不出法律的制裁”,以发泄自己的不满。后因吴某两次向平台投诉,视频发出后不久就被下架。

吴某认为,画面系李某偷拍,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发布在公共平台上,侵害了自身的肖像权。同时这条视频内容也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不仅被公司停职停薪,还使自身的社会评价降低,这种行为属于恶意诋毁和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吴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而李某认为,自己发布的照片及文案均是对事实的客观描述,并没有恶意侮辱、丑化和诋毁吴某的意图,其发布的目的仅仅是在与吴某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想要借助公共平台解决问题。无论是从观看人数、点赞量还是作品内容的真实性上看,均未对吴某造成负面影响及损失,其所谓的停职停薪只不过是出于自身原因,故李某认为其并未侵权。

法院:侵犯肖像权,但未侵犯名誉权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李某擅自拍摄并在网络上公开发布含有吴某肖像的视频内容,构成了肖像权侵权。法官解释,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自然人的肖像。当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不过,对于吴某提出的李某侵害了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法院认为,吴某家的违建属于既定事实,且在相关部门张贴限期拆除公告后仍未予以处理,虽然李某发布的文案具有主观色彩,但其是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形成,不足以构成对吴某的诽谤和侮辱。而吴某被停职停薪,并非由李某的肖像权侵权行为所致。

法官提示,网络用户将个人纠纷暴露在公共网络空间后,时常会带来肖像权、名誉权侵权的法律风险。对于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了肖像权的消极权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此外,“以营利为目的”也不是认定侵权的必要条件,加强了对每个人“面部”“外形”等肖像权利的保护。因此,并非只有具有经济价值的名人肖像才有得到保护的权利,作为普通群众,我们的肖像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同样可以起诉、维权。

法官进一步提醒,借助网络力量曝光他人的时候,可能会给他人造成远超过纠纷本身的损害后果,若不注重对他人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非法途径以“曝”治“暴”,不仅无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更有可能从“受害者”变成“施害者”,为自身的侵权行为付出额外代价。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