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鄰居產生糾紛後,將對方照片發佈在社交平臺上,欲“曝光”解決矛盾,卻被鄰居起訴侵權。11月11日記者從北京四中院獲悉,發佈視頻畫面的李某被判定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

家住北京一衚衕的李某最近遇煩心事。鄰居吳某一家將擋板等雜物堆放在公共區域裏,使狹窄的衚衕更加擁堵,給李某出行帶來了極大不便。吳家還違規搭建小廚房,也影響到了李家採光和通風,李某對此多有不滿。

雖然李某多次上門與吳家協商,但吳某一方拒絕溝通,且未履行違法建築限期拆除公告所明確的拆除義務。雙方矛盾不斷升級,李某一氣之下,便將雙方對峙現場的視頻截圖發佈在個人抖音號上。畫面中是吳某一家,並配文“這兩個人的低素質,違法是逃不出法律的制裁”,李某以此發泄不滿。

吳某兩次向平臺投訴,視頻一段時間後隨即下架。吳某認爲,李某偷拍,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將畫面發佈在公共平臺上,侵害了其肖像權,也對自己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不僅被公司停職停薪,還使自身的社會評價降低。李某惡意詆譭和捏造事實損害他人名譽,應賠償其損失和公開道歉。

而李某認爲自己並未侵權,發佈的照片及文案都是對事實的客觀描述,並未惡意侮辱、醜化和詆譭。將之發佈在社交平臺上,只是在與吳某溝通無果的情況下,想借助公共平臺解決問題。作品反映的是客觀事實,無論是從觀看人數、點贊量還是作品內容的真實性上看,均未對吳某造成負面影響及損失,其所謂停職停薪是出於自身原因。

法院審理認爲,雙方多次因建築物拆除、雜物亂放等問題產生矛盾糾紛,李某擅自拍攝並在網絡上公開發布含有吳某肖像的視頻內容,構成了肖像權侵權。但對於吳某所提李某侵害其名譽權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持。吳家違建屬於既定事實,且在相關部門張貼限期拆除公告後仍未處理。雖然李某所述“素質低下”“違法是逃不出法律的制裁”等表述具主觀色彩,但基於客觀存在的事實形成,不足以構成誹謗和侮辱。吳某被停職停薪,向李某索要誤工費,而這並非由李某的肖像權侵權行爲所致。故法院判定李某未侵犯名譽權,駁回了吳某此項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網絡用戶將個人糾紛曝露在公共網絡空間後,時常會產生肖像權、名譽權侵權的法律風險。對於肖像權,《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了肖像權的消極權能,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此外,“以營利爲目的”也不是認定侵權的必要條件,加強了對每個人“面部”“外形”等肖像權利的保護。因此,並非只有具有經濟價值的名人肖像纔有得到保護的權利,作爲普通羣衆,我們每個人肖像權受到不法侵害時同樣可以起訴維權。

雖然李某網絡曝光具有客觀存在的事實基礎,視頻文案內容也不構成名譽權侵權,但藉助網絡力量曝光他人時,可能會給他人造成遠超過糾紛本身的損害後果。若不注重對他人肖像權等合法權益的保護,通過非法途徑以“曝”治“暴”,不僅無法維護自身權益,更有可能從“受害者”變成“施害者”,爲自身侵權行爲付出額外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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