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及轉型升級等領域中央企業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

11月11日,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發佈支持中央企業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的通知。其中提出,完善債券市場服務科技創新機制。加強債券市場對科技創新領域的精準支持,重點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及轉型升級等領域中央企業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鼓勵中央企業發行中長期科技創新公司債券,增強融資工具與科技創新活動的適配性。

通知提到,支持中央企業開展基礎設施REITs試點。重點支持交通、能源、水利、生態環保及5G、工業互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項目發行REITs,鼓勵回收資金用於科技創新領域投資,拓寬增量資金來源,完善科技創新融資支持。

中國證監會 國務院國資委關於支持中央企業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的通知

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各中央企業:

中央企業作爲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在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進程中肩負着重大歷史使命。爲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的戰略決策,強化資本市場服務科技創新能力,進一步支持中央企業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融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健全科技創新金融服務支持機制

(一)完善債券市場服務科技創新機制。加強債券市場對科技創新領域的精準支持,重點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及轉型升級等領域中央企業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鼓勵中央企業發行中長期科技創新公司債券,增強融資工具與科技創新活動的適配性。

(二)優化債券融資服務機制。將科技創新公司債券納入儲架發行機制,對於優質中央企業發行科創債適用優化審覈安排,簡化文件簽章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提高融資效率。對於推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打造原創技術策源地、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等方面具有示範作用的中央企業,財報期限要求可予以放寬。對於存在保密要求的事項,可按規定申請豁免披露。

(三)便利債券回購機制。研究適當提高部分優質中央企業科技創新公司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折扣係數;研究爲中央企業科技創新公司債券單獨設立三方回購質押券籃子,在發行人信用資質和折扣係數等方面實行差異化管理。

(四)鼓勵金融機構加大業務投入。優化監管考覈,鼓勵證券公司加大科技創新公司債券承銷業務投入。積極創造條件,新增專項排名及評優獎項,鼓勵商業銀行、社保基金、養老金、保險公司等中長期資金加大科技創新公司債券投資,引導降低融資成本。

(五)暢通信息溝通渠道。加強業務培訓,開展針對中央企業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的專題調研,梳理痛點、難點、堵點,廣泛聽取意見建議,並及時調整優化。加快建立線上信息交流平臺,開發“網上路演”、“債市互動”等功能,加強央企發行人、主管部門與投資機構的溝通交流。

二、發揮中央企業創新引領支撐作用

(六)鼓勵中央企業增加研發投入。加大中央企業科技創新考覈支持力度,引導中央企業加大對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投入。鼓勵中央企業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融資,加速發展關鍵核心技術,助推數字化轉型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打通科技成果向生產力轉化的“最後一公里”。

(七)發揮中央企業“鏈長”作用。支持中央企業積極發揮產業鏈“核心”企業作用,藉助科技創新公司債券等融資工具匯聚資金,通過權益出資、供應鏈金融等方式,支持上下游符合國家戰略、有技術優勢、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共同推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服務產業轉型升級。

(八)加強科技創新債券融資規範管理。指導中央企業加強內部資金監管,確保科技創新項目的債券募集資金按要求規範管理和使用。優化科創融資決議程序,適當下放科技創新公司債券發行決策事項,探索取消科技創新公司債券註冊額度限制,充分發揮科創企業在項目投融資決策方面的主體作用。探索在管控中央企業債券佔帶息負債比重時將科技創新公司債券按一定比例剔除。

中央企業要根據科技創新實際需要,加強融資規劃,合理安排債券融資,強化資產負債約束,證監會、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公司債券融資及資金使用情況加強監督管理。

(九)拓寬科技創新資金供給渠道。鼓勵中央企業產業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髮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募資用於對國家重點支持的科技創新領域企業進行股權投資。鼓勵中央企業建設創新要素集聚能力突出的科創孵化園區,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支持園區運營,並通過股權、債權和基金等方式支持園區內科創企業,帶動相關產業鏈向高端轉移。

(十)鼓勵央企子公司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子公司作爲中央企業在特定細分領域的科技創新實踐者,可探索利用資產擔保、無形資產質押或者由中央企業集團提供外部增信等方式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自主籌劃科技創新投資資金安排,直接推動核心技術攻關、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持續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融資的央企子公司上市融資。

(十一)支持中央企業開展基礎設施REITs試點。重點支持交通、能源、水利、生態環保及5G、工業互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項目發行REITs,鼓勵回收資金用於科技創新領域投資,拓寬增量資金來源,完善科技創新融資支持。

三、增強促進實體經濟創新發展合力

(十二)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堅持監管與服務並舉,密切跟蹤中央企業科技創新公司債券發行情況,在依法合規做好監管工作的同時,提高服務供給質量。證券交易所發揮市場組織功能,持續優化中央企業科創融資推進安排和服務效能。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履行自律規範職責,積極引導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加大對科技創新公司債券的業務投入。

(十三)國務院國資委進一步落實以管資本爲主的要求,加強對中央企業科創融資的政策引導、市場組織、項目推介,不斷優化對中央企業創新發展的評價機制,切實提高監管效能。與證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加強中央企業科創融資政策協同,支持中央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實現創新發展。

(十四)建立聯絡協調機制。加強兩部門在中央企業需求調研、業務培訓、項目推薦與篩選等方面的合作,聯合分解重點任務,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推動各項任務落到實處,爲進一步在全部國有企業範圍內推動科技創新公司債券融資積累有效經驗,創造良好環境。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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