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交1.06億元,僅僅盈利72.36萬元!近日,重慶市證券期貨業協會通報了一起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

11月14日,重慶市證券期貨業協會發文指出,2008年7月至2015年11月供職於財達證券,期間曾擔任投資部投資經理的郭兆綱,操作其妹妹的證券賬戶違法交易股票,最終被證監會“沒一罰三”,並被採取了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值得關注的是,今年以來,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被罰的案例屢見不鮮,包括各地證監局在內的證監繫統,年內已披露了多起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證券案例。

財達證券投資經理違法交易股票1.06億元,被證監會禁入市場5年

重慶市證券期貨業協會指出,2008年7月8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期間曾擔任財達證券研究發展中心研究員,財達證券投資部投資經理、項目二部負責人的郭兆綱,先後通過自己的銀行賬戶、其侄子郭某龍銀行賬戶、其母親於某英銀行賬戶向“郭某霞”銀行賬戶累計轉入158.95萬元,上述資金絕大部分於當日或次日轉入“郭某霞”證券賬戶。

“郭某霞系郭兆綱妹妹,於2000年12月12日在申萬宏源證券南京華僑路證券營業部開立‘郭某霞’證券賬戶,並於2011年11月10日辦理撤指定和轉託管,轉託管至申萬宏源證券大連分公司,2011年11月22日開立信用證券賬戶。” 重慶市證券期貨業協會進一步指出。

重慶市證券期貨業協會表示,2011年7月18日至2018年1月30日,郭兆綱使用電腦和手機,與郭某霞共同操作“郭某霞”證券賬戶,共交易股票75只,成交金額1.06億元,盈利72.36萬元。

2019年10月31日,證監會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16號》、《市場禁入決定書〔2019〕17號》,認定郭兆綱作爲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借郭某霞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爲,違反了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情形。

證監會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相關規定,沒收了郭兆綱違法所得72.36萬元,並處以了217.08萬元罰款。

同時,證監會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三項和第五條的規定,對郭兆綱採取了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重慶市證券期貨業協會資料顯示,2011年7月18日至11月10日,郭兆綱擔任財達證券研究發展中心研究員;2011年11月11日至2018年1月30日(調查日),郭兆綱先後擔任財達證券投資部投資經理,項目二部負責人。

對於本案的典型意義,重慶市證券期貨業協會表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違法持有、買賣股票行爲是當前證券市場違法行爲的常見類型之一。證券公司從業人員不僅指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還包括證券公司內的其他工作人員。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行爲的規制重在保證證券交易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防止證券公司內部人利用其業務和信息優勢參與交易而損害市場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今年以來證監繫統已披露多起違規買賣證券案例

值得關注的是,今年以來,證監繫統已披露多起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證券案例。

具體而言,7月20日,寧波證監局公告顯示,2020年5月,曾在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從事投行業務崗工作的金某某,通過“李某原”證券賬戶,買入“榮豐控股(000668)”10.5萬股,成交金額128.20萬元,同年6月12日全部賣出,成交金額233.42萬元。扣除交易稅費,當事人金某某獲利104.92萬元。最終,寧波證監局決定沒收金某某違法所得104.92萬元,並處以100萬元罰款。

6月30日,廈門證監局發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國盛證券客戶經理柳仲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和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操作8個賬戶和配偶賬戶,買賣股票262筆至案發仍虧損。廈門證監局對柳仲信採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並沒收2282.99元佣金提成收入,罰款1.14萬元。並需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處以3萬元罰款。

6月22日,上海證監局發佈行政處罰書,責令海通資管前任權益投資部副總監劉某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5463.87萬元,並對劉某處以5463.87萬元罰款。劉某因違規炒股合計罰沒金額高達1.09億元,也刷新近年個人罰金“紀錄”。

5月27日,證監會一連發布4份行政執法處罰決定書,原廣州證券上海分公司機構部總經理唐雲利用內幕信息,以配資方式提前買入約9.45億元鑫茂科技股票,最終賣出倒虧超5000萬元,被證監會處以10年市場禁入和60萬元罰款。

5月25日,廣東證監局公佈一起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廣發證券信息技術部投資與資管運維組工作人員周某新,因利用未公開信息大肆交易,趨同交易金額1.09億元,最終被罰沒合計63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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