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企业运营成本,日前,辽宁省下调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认定标准。 将有更多住房租赁企业可享受相应减税政策。

根据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认定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同时也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当符合认定标准,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日前,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我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其中明确,为减轻企业运营成本,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现将辽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认定标准调整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

也就是说,此通知下发后,辽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认定标准下调至原来的一半,将有更多住房租赁企业可对照享受相应政策。

辽沈晚报记者 张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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