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夢潔股份及董事長、副董事長等5人被證監會立案!

11月23日晚間,湖南夢潔家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夢潔股份”)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公司及董事長姜天武,副董事長李菁,董事李建偉,董事、董事會祕書李軍,股東張愛純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夢潔股份表示,在立案調查期間,公司及姜天武、李菁、李建偉、李軍、張愛純將積極配合中國證監會的調查工作。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事宜相關進度,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受此消息影響,夢潔股份今日大幅低開,一度跌逾9%,隨後股價有所拉昇,跌幅收窄。

資料顯示,夢潔股份是一家專注於家紡主業的現代化企業集團,主要從事家紡產品的設計、製造、銷售以及提供高品質的家居生活服務,擁有夢潔(MENDALE)、寐(MINE)、夢潔寶貝(MJ-BABY)、夢潔牀墊、平實美學、覓(MEE)、Dreamcoco、Poeffen等在國內外家紡市場有重要影響力的自主品牌,產品包括10大類2000多個品種的產品羣。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早在今年10月,深交所就對夢潔股份及相關當事人進行通報批評的處分,其中就包括姜天武、李菁、李建偉、李軍和張愛純。文件顯示,夢潔股份的違規行爲包括未按規定在2022年1月31日前進行業績預告、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佔用、違規對外提供財務資助。

夢潔股份披露的2021年年報顯示,公司確認一筆其他應收賬款,爲報告期內與葉藝峯的往來款,期末餘額爲6602.73萬元,公司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值得一提的是,葉藝峯爲夢潔股份控股子公司福建大方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方睡眠”)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大方睡眠通過往來款的方式向葉藝峯合計提供資金6602.73萬元,佔公司2020年末經審計淨資產的3.66%。夢潔股份未就上述財務資助事項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2022年4月27日,夢潔股份披露《2021年度業績預告》稱,預計2021年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以下簡稱“淨利潤”)爲-14000萬元至-17000萬元。2022年4月30日,夢潔股份披露的2021年年報顯示,2021年度經審計的淨利潤爲-15591.67萬元。夢潔股份未按規定在2022年1月31日前進行業績預告。

深交所作出的處分決定爲:對夢潔股份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夢潔股份原控股股東、原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姜天武,時任總經理黃惠華,財務總監李雲龍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夢潔股份持股5%以上股東、副董事長李菁,持股5%以上股東、董事李建偉,股東、董事、董事會祕書李軍,持股5%以上股東張愛純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深交所稱,對於夢潔股份及相關當事人的違規行爲及給予的處分,深交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業績忽然“變臉” 實控人8月更換

2021年夢潔股份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同比由盈轉虧,忽然“變臉”。年報顯示,2021年夢潔股份實現營業收入24.63億元,同比增長10.93%;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爲-1.56億元,同比由盈轉虧,夢潔股份於同日公佈的2022年一季報更是直接顯示淨利潤虧損約900萬元。

最新披露的三季報中,夢潔股份歸母淨利潤虧損額度高達9806.71萬元,同比減少456.9%,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淨額和基本每股收益相較去年同期也有不同程度的驟降,但對於鉅額虧損的原因,夢潔股份並未在三季報中披露。

記者還注意到,夢潔股份在今年8月對實控人進行了變更,此事也與上述被證監會立案的5人有所關聯。

夢潔股份在財報中提及,2022年6月28日,公司股東姜天武、李建偉、李菁、張愛純、李軍與長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沙金森”)簽訂了《關於湖南夢潔家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協議》。

同時,姜天武、李建偉、李菁與長沙金森簽署了《關於湖南夢潔家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決權委託和放棄協議》。協議顯示,公司股東姜天武、李建偉、李菁、張愛純擬將其持有合計7700萬股公司股份轉讓給長沙金森,佔當時公司總股本的10.17%。

此外,李建偉、李菁擬將其剩餘合計 7262萬股股份對應的表決權委託給長沙金森行使,佔當時公司總股本9.60%,姜天武擬放棄其剩餘 10109萬股公司股份對應的表決權,佔當時公司總股本的13.36%。

2022年8 月11日,姜天武、李建偉、李菁、張愛純合計轉讓的 7700萬股公司股份過戶登記至長沙金森的名下。長沙金森擁有14962萬股公司股份對應的表決權,佔目前公司總股本的19.83%,成爲公司擁有表決權的第一大股東,李國富成爲公司新的實際控制人。

三季報顯示,夢潔股份第一大股東仍爲姜天武,持股數量爲10108萬股,持股比例爲13.37%,而上述長沙金森則成爲新進股東並位列第三,持股比例爲10.19%。

今年以來,夢潔股份股價漲幅爲25.57%。截至11月23日,該股報收4.96元,市值爲37.42億元。

截至9月底,夢潔股份股東戶數爲3萬。

值得注意的是,夢潔股份並非孤例,近期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公告董事長或實際控制人被查。

11月18日晚,400億“牙茅”通策醫療公告稱,公司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呂建明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告知書》,因呂建明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呂建明立案。經公司初步瞭解,立案相關內容主要涉及壹號基金浙江通策壹號投資合夥企業信息披露方面。

據悉,浙江通策壹號投資合夥企業成立於2017年9月份,該基金成立之初,約定的股權架構爲:呂建明出資比例30.35%,通策醫療出資比例28.65%,浙江通策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出資比例1%,陳勇建出資比例40%。今年8月22日,通策醫療收到上交所下發的問詢函,指出公司投資壹號基金的公告中稱“貨幣形式逐期同比例出資”,但通策醫療出資時間早於公司實際控制人呂建明和其他方,且其他方至今尚有5000萬元出資款未到位,其他方出資實際情況與公告披露不符。

上交所要求通策醫療全面覈實並補充披露實控人和其他方投資壹號基金具體出資進度,晚於上市公司出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對此,通策醫療方面將問題的主要原因歸咎於“基金管理人並未將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最晚出資日期和全體合夥人應繳的出資日期解釋清楚,導致其他合夥人出資時間晚於公司”。

11月21日晚,千億鋰電池隔膜龍頭恩捷股份發佈公告,公司接到董事長Paul Xiaoming Lee(李曉明)和副董事長兼總經理李曉華的家屬通知,Paul Xiaoming Lee和李曉華因相關事項被公安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相關事項尚待進一步調查。李曉明和李曉華分列公司第二大和第五大股東。《2022胡潤百富榜》顯示,李曉明家族以440億元蟬聯雲南首富,李曉華家族以325億元排名第二位。

11月22日晚,昊志機電發佈公告,公司近日接到董事長湯麗君的通知,其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立案告知書》:因湯麗君涉嫌內幕交易“昊志機電”股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2022年10月2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其立案。公司稱,湯麗君女士將積極配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調查工作,同時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本次立案系針對湯麗君女士個人的調查,不會對公司的日常運營造成重大影響。

值得一提的是,昊志機電高管違法行爲此前已暴露。公司去年深受“葉飛舉報門”事件困擾,因此收到了深交所關注函,要求說明是否存在與第三方合謀和單獨操縱公司股價、坐莊等情形。去年9月24日,證監會披露稱,相關人員涉嫌操縱“南嶺民爆”“今創集團”“昊志機電”股票價格案取得重大進展。經查,2019年以來,劉某龍團夥、顏某團伙涉嫌通過連續交易、對倒等方式,分別操縱“昊志機電”等股票價格,涉案金額巨大。隨後,昊志機電實際控制人、副董事長、總經理湯秀清以及董事高管肖泳林就因爲涉嫌操縱證券市場收到證監會立案告知書,在經歷被調查、刑事拘留以及被釋放等一系列流程後,當前在公司仍正常履職。

同晚,弘亞數控公告,公司實控人之一、董事長、總經理李茂洪和實際控制人之一、董事劉雨華於2022年11月22日分別收到中國證監會的《立案告知書》,因涉嫌內幕交易A股某上市公司股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證監會決定對其立案。公司稱,本次調查事項系對李茂洪先生、劉雨華女士個人的調查,不涉及本公司股票,其目前在公司仍正常履職,本次調查對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存在不確定性影響,不會影響公司其他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高管頻被查,什麼信號?

上述公告中,透露出我國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爲“嚴監管、零容忍”的升級。近年來,監管層對涉及上市公司內幕交易的行爲採取持續“高壓嚴打”之勢。

今年3月份,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其中提到,堅持“嚴監管、零容忍”,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違法案件。

今年9月,最高檢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證監會發布了五宗證券犯罪典型案例,涵蓋了資本市場常見多發犯罪和近年增多的新型犯罪。包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縱證券市場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內幕交易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證券犯罪。

上海一律師表示,當前對內幕交易違法行爲的打擊已經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一旦實施內幕交易違法行爲,其可能承擔的代價主要包括:

一是行政責任。根據新證券法,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到10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以50萬元至500萬元罰款。二是可能引發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相關規定,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至5倍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至10年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到5倍罰金。三是還可能有民事責任,內幕交易行爲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爲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