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日,中國人民銀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心支行發佈了2張罰單,劍指瀘水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及其相關責任人。

罰單顯示,瀘水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爲:1.涉農貸款數據報送存在錯誤;2.開立備案類賬戶未在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中備案且未留存開銷戶檔案資料;撤銷備案類賬戶未及時在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中備案;3.徵信用戶未按規定報備;存在“類公共用戶”;徵信用戶人員調離未及時停用;4.客戶盡職調查不到位,對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不到位;5.未報送20211月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消費者投訴分類統計表》。

王春蘭,時任瀘水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財務會計部經理,對以下違法行爲負有直接責任:客戶盡職調查不到位,對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不到位。

針對上述違規行爲,中國人民銀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心支行對瀘水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處以警告,並處罰款36.7萬元;對王春蘭處罰款1.15萬元。

瀘水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成立於2006年,是一家以從事貨幣金融服務爲主的企業。企業註冊資本6601萬人民幣。

同年622日,瀘水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因貸後管理不到位,個人貸款違規流入限控領域;貸後管理不到位,流動資金貸款被挪作他用;貸款五級分類不準確,被怒江銀保監分局罰款9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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