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陕西印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由省政府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补偿经费 部分对补偿经费存疑当事人可提起诉讼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凌晨  西安报道

11月28日,由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下称:《补偿办法》)。

上述《补偿办法》并非首次发布。早在2014年,陕西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曾印发《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下称:《补偿办法》)。

而后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省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工作,保护受种者权益,合理、合法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等因素,对《补偿办法》予以重新修订并印发。

不同疫苗分类处置

《补偿办法》将疫苗划分为免疫规划与非免疫规划,本次主要覆盖范围为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对于免疫规划疫苗,《补偿办法》解释称为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居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而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费并且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

若受种者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疫苗接种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

经费一次性补偿

值得关注的是,《补偿办法》明确了需要调查诊断的异常情形,包括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等。

同时,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辖区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

其他任何医疗卫生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做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

若完成诊断因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中支付。

因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若对补偿经费有异议的,可由疫苗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当事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调解。

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值得一提的是,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而因接种单位或个人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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