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上海證券報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嚴曦夢)近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了《上海市浦東新區促進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全文,進一步規範和促進上海浦東新區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

《規定》共34 條,適用於在浦東新區行政區域內劃定的路段、區域開展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示範運營、商業化運營等創新應用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將於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確,開展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示範運營的企業應當申請安全性自我聲明的確認。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經安全性自我聲明確認的,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車輛號牌;取得車輛號牌的,可以上道路行駛;經交通部門審覈同意的,方可從事道路運輸示範運營活動。

在數據保護方面,《規定》提出,開展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的企業應當按照數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責任。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涉及國家安全、個人信息等數據泄露、損毀、丟失等情況的,有關企業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在事故責任認定方面,《規定》提出,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在開展創新應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其中,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並造成損害,依法應由智能網聯汽車一方承擔責任的,由該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所屬的企業先行賠償,並可以依法向負有責任的自動駕駛系統開發者、汽車製造者、設備提供者等進行追償。已經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保險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以及車路協同雲控平臺採集的數據,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覈實無誤後,可以作爲認定交通違法行爲和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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