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多地法院裁判的高額賠償案件越來越多,有效加大了對侵權行爲的懲治力度。

文|張劍  編輯|郭麗琴

來源:財經E法

在網絡視頻“長短之爭“引發的訴訟中,核心爭議之一即爲賠償金額。這也是近期研討會上專家探討的重要議題。

已經審結的案件中,如果原告方是長視頻平臺,在取證方面一般做足了準備,作爲被告方的短視頻平臺方敗訴並無太多爭議,但判決確定的賠償金額大小卻有很大差別。

部分專家認爲,判決賠償可以起到震懾侵權的作用,對短視頻平臺方也是一個提醒,提示其應該起到充分的注意義務和治理責任。目前,此類案件整體判賠金額並不高,如果未來出現更高判賠金額也屬正常。

亦有專家指出,確定賠償金額時,作品類型、權利人權利類型、作品製作成本、被侵權作品的市場價值、侵權規模和時長、被侵權作品的許可費用、侵權人可能的收益、侵權人主觀惡意、侵權行爲的性質、權利人維權行爲本身的性質等也應是參考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多地法院通過靈活運用證據規則,儘可能查明侵權受損或獲利相關事實,務求科學合理地認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裁判的高額賠償案件越來越多,有效加大了對侵權行爲的懲治力度。

2022年2月28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年度報告(2021)》指出,相關案件體現了“三個增長”的新動向:案件數量持續增長,高額賠償案件持續增長,前沿技術領域的新型糾紛持續增長。

吳漢東:強化損害賠償制度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原校長吳漢東表示,國內短視頻侵害著作權的案件頻發,“切條”短視頻侵權行爲沒有得到有效遏制,與損害賠償金額太低有密切關聯。

吳漢東認爲,實現知識產權嚴保護的目標,關鍵在於解決舉證難、認定難、賠償計算難的問題。目前有兩個方面的難題值得關注:一是通過訴前禁令,訴前證據保全,訴前財產保全來保證侵權救濟的及時性和有效性;二是強化損害賠償制度,該如何處理損害賠償的司法定價和市場定價的關係,如何準確恰當地適用法定賠償和懲罰性賠償。

盧海君:賠償高低取決於版權成本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盧海君表示,近年來,在平臺之間的競爭過程中,由於擁有算法推薦技術的加持,短視頻平臺作爲傳播方,給版權方造成的損害,變得越來越大,因此,在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時候,要考慮版權方的製作、採買成本、應獲得利益,另外還可以參考權利使用費。

法定賠償數額上限並非不可突破。例如,搜狐暢遊狀告北京奇遊互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案件中,法官經過審理後發現,這個網遊的版權價值特別高,判賠額爲150萬,超過了當時的最高限額50萬。

過去十年中,知名影視劇若被侵權,損害賠償數額在5萬及以下的佔到86%。一個知名影視劇被侵權了,僅僅賠幾萬塊,顯然不能夠彌補損失。在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當中,一定要注意,雖然過去有很多案件判賠額比較低,但並不意味着版權的價值就那麼低。未來確定判賠金額時,要根據版權作品的價值來判斷,要根據侵權的行爲所造成的損害來判斷。現在熱播影視劇、重大的體育賽事節目版權價值越來越高,採買成本也越來越高。這個時候,在有些平臺當中的版權侵權表現爲,根據算法推薦,越是熱播的影視劇,推薦的次數越多,下載的頻次越高,對版權方的商業模式造成了極大損害。

盧海君認爲,損害賠償金額達到幾千萬,到底合不合理,要看版權的成本有多高,版權的價值有多大,侵權的行爲有多惡劣,造成的損害有多大,不能因爲判賠額看起來比較高,就認爲是不合理的。

謝惠加:法定賠償應體現懲罰性威懾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謝惠加提出,只有判決起到威懾作用,司法資源纔不會浪費於重複性侵權案件。但從實證分析來看,司法判決金額低,使得法定賠償沒有發揮應有作用。在確定賠償金額的時候,要充分注意到法定賠償應發揮什麼作用,法定賠償是不是僅僅起到填平作用,有時候可能連填平都沒做到,只起到了息訴的作用。

謝惠加表示,如果雙方圍繞熱門影視劇的競爭,沒有一個高額的判賠,就會出現一個無序的互聯網競爭。除了要考慮平臺之間的競爭秩序因素,還要考慮原告的損失、獲利和許可使用費等因素。此外,在網絡的環境下,不應該只關注直接的經濟損失,還應該看到流量損失的問題。

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國內知識產權維權訴訟,特別是著作權案件,存在維權成本高、舉證難、難度大的客觀現實,要提升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效,必須注重在司法實踐中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通過高判賠震懾侵權人,使權利人利益得到充分保護。

申晨:懲罰性賠償源於版權侵權外溢性

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申晨建議,除了法定賠償,還應考慮懲罰性賠償。

申晨解釋說,因爲網絡影視版權侵權有一種外溢性,就是說侵權導致的不僅是對某部具體影視劇的損害,還會影響到整個影視行業,包括從投資到收益,再到整個利益分配格局的預期。這樣外溢性的局面是客觀存在的。因此,有一種預防、威懾的必要。基於外溢性的政策考量,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

關於懲罰性賠償,同樣還涉及到數額確定的問題,《著作權法》規定的是1到5倍的懲罰性賠償。並不一定要把1到5倍的基數算得很精確,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可以把侵權人的全部潛在違法收益剝除後的金額作爲賠償基數。既有法定賠償,也有懲罰性賠償,在這種情況下,才能保證侵權人不會再侵權。

宋健:高價值的知識產權應當獲得高判賠額

全國審判業務專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原資深法官宋健表示,在損害賠償的司法確定中,專利、商標與著作權各領域的發展不平衡,相比於最高法院二審“香蘭素”商業祕密侵權案1.59億元的判賠數額,最近商標領域拉菲商標侵權案一審7900萬元的判賠額,著作權領域中對高判賠額的共識遠低於其他知識產權領域。

雖然在遊戲作品領域已經有幾千萬的賠償數額,但在視頻領域不僅判賠額普遍較低,且與長視頻作品的創作高投入、高風險以及當前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的大環境背景不匹配。”

在宋健看來,短視頻領域判賠額的確定,首先應當根據個案因素確定,並非一概高判,更非一概低判。但總體趨勢是提高判賠額,提高侵權代價。同時,可預期的是,個案中的高判賠也必然會有所增加。最重要的是,與當前專利、商標領域的高判賠額案件一樣,版權視頻領域的高判賠額案件,也應當是精細計算出來的,且在判決書中呈現詳細計算的依據。即原告應當詳細提供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甚至多種計算方式、理由以及相應的證據,而被告也應當提供詳細的抗辯理由以及計算方式和相應的證據。

如果被告僅作消極抗辯,甚至拒絕提供證據,則法院直接支持原告訴請的可能性增大,而不是像以往那樣只能適用法定賠償。這是當前關於損害賠償確定司法理唸的重大變化,體現了司法鼓勵雙方當事人誠信、積極參與訴訟的價值導向,使得司法確定的賠償額更爲公平合理,體現視頻作品真正的市場價值。最近,美國得克薩斯州西區聯邦陪審團作出裁定,認定某互聯網平臺賠償權利人每首音樂3.3萬美元,總共賠償4670萬美元。

宋健認爲,司法定價是知識產權客體市場價值的最終體現和保障,高價值的知識產權應當獲得高判賠額,普遍侵權現象才能夠得到有效制止。

王豔芳:根據具體案件具體事實認定相應

賠償數額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專家庫成員王豔芳認爲,各種大熱的影視劇被嚴重侵權,國內短視頻侵害著作權的大案頻頻發生。如果對比國外相關平臺業務模式,再對比已有多起生效判決的情況下,侵權行爲仍然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其原因值得反思。

回顧全球的音樂版權正版化過程,目前短視頻侵權判賠是否過高,個人認爲高與低不是一個主觀感覺問題,法院是根據具體案件、具體事實認定相應賠償數額。如果相關作品製作成本巨大,被侵權給其造成的損失當然也是巨大的,法院判令侵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也是適當的。

換言之,如果相關網絡經營者認爲現有判決判令其承擔的法律風險過大,賠償責任過高,從正常商業運營角度考慮到侵權所要付出的成本遠遠大於收益,就會及時停止侵權。但從現實案例來看,相關網絡平臺一邊喊着賠償高,另一邊仍在持續侵權,那麼侵權收益遠大於侵權成本這種說法還是有一定道理的。

楊濤:賠償數額要與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

相契合

華中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楊濤表示,近些年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呼聲日益高漲,各種各樣的政策文件當中都體現了這樣的思想,包括提高保護力度,降低維權成本,加大制裁力度,提升保護水平,特別是專門強調提高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標準,以便於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整體效率。但另外一方面,當我們把目光聚焦到個案的時候,卻又生出一種疑問,認爲損害賠償額是不是過高了,是否應該降低一點。

在具體的規範上,要圍繞市場價值的損害賠償觀念,運用多元化的賠償計算方法,包括實際損失、侵權獲利、許可費賠償、法定賠償、酌定賠償等各種賠償評價方式,都應該是以市場價值爲中心,從不同的角度對知識產權的市場損害所造成的不利,做出價值化的詮釋。從這個角度入手,一方面可以提高損害賠償計算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形成符合市場價值規律、創新規律和競爭規律的競爭機制。

總體而言,爲了確保損害賠償與創新激勵的制度宗旨相一致,就必須保持損害賠償的數額與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相契合,司法估值的介入必須要反映它本身的市場價值屬性。

劉曉春:侵權具體認定應清晰闡述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通過梳理案件,對短視頻版權領域侵權損害賠償案件進行實證分析。劉曉春介紹,經過去重、篩選之後,從司法大數據平臺選出496份的裁判文書,並囊括了在數據庫之外找到的,比如《雲南蟲谷》案,還有其他幾個比較高額賠償的案件。因爲這些案件具有典型意義,也將這些案件列入統計。

在490多件案例中,438件是判決侵權成立並確定賠償的,58件駁回了訴訟請求。總結而言,判侵權率比較高,整體侵權確定的比例近88%。案件被告方可分爲平臺和個人。平臺侵權和個人侵權差別不大:平臺佔54%,個人佔46%。在針對平臺的案件裏,直接侵權佔到了168件,間接侵權爲68件。直接侵權多發生在規模比較小的短視頻平臺。

關於判決賠償數額的分佈,在非系列案件中,1萬元以下和1萬-10萬元均爲50件左右,10萬-20萬元和20萬-100萬元分別是6件,100萬元以上是4件。在系列案件中,如果形成一個規模性維權,基本上沒有判賠20萬元以上,10萬-20萬元有6件,其他的都是在1萬-10萬元或者1萬元以下。

通過對上訴案件的認定過程進行分析,劉曉春建議,在法院審判過程當中,優先適用實際損失。如果適用法定賠償,對賠償金額是如何確定的,希望能夠做出更加具體的論述和闡釋。劉曉春認爲,判決在確定賠償金額時,如果將上述參考因素更清晰地展示出來,才能對行業的長遠發展有理性的預期和規則化構建。

劉文傑:賠償認定需要兼顧各方利益

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研究院教授劉文傑表示,在有關知識產權賠償及相關注意義務認定過程當中,需要利益平衡的思維,以兼顧權利人、平臺和公衆等各方利益。

劉文傑指出,《著作權法》修改以前法定賠償額上限是50萬元,最新修改增加到原來的10倍,也就是500萬元,這意味着立法者認爲在沒有證據證明損失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的時候,500萬元上限已經足以彌補原告損失,在這樣的立法精神之下,對於超出法定賠償額上限的判賠,要有充分的損害證據來支撐。

在有關賠償數額的認定過程中,最重要的證據並非作品知名度和市場價值,而是對被告侵權行爲與損害之間的關係的舉證。“因爲原告的作品價值、投資成本或製作費用,與侵權行爲所造成的損害大小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只是在無法認定具體損害大小時作爲參考,只有侵權行爲本身才與損害數額有直接因果關係。”劉文傑表示。

關於短視頻平臺方應承擔的責任,劉文傑表示,根據《民法典》第1197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通常而言,平臺只需要對接到通知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後發生的損失承擔侵權責任,而對此前的侵權行爲不承擔責任,這就需要在具體案件當中,甄別哪些損失與平臺過錯有關,哪些損失與之無關。

劉維:以許可費合理倍數確定賠償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劉維分析,在一些版權糾紛案件中,由於較難對實際損失和侵權獲利進行準確定量,從長遠來看,此種情況可以考慮採用許可費的合理倍數的賠償方式。

劉維表示,目前短視頻的市場比較成熟。如果能夠用假定許可費或者虛擬談判法的方式處理判賠額高達3200萬的《雲南蟲谷》及類似案件,可能“更有意義和價值”。一方面,應當鼓勵當事人盡力舉證短視頻授權市場的許可費用;另一方面,法院也可以通過司法定價的方式促成短視頻授權市場更爲成熟——所以這種方式“可能值得探索”。如果這種方式不可行,則考慮法定賠償。

就網絡平臺因著作權間接侵權而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而言,劉維認爲,在一些沒有更充分證據的侵權案件中,仍以法定賠償的上限額度作爲損害賠償數額“比較穩妥”。雖然也可以酌定賠償,但酌定賠償在性質上也是實際損失賠償的一種,應有充分的證據支持。仔細研究最高法過去十年的司法政策可以發現,司法政策一方面不排斥酌定賠償——甚至一度鼓勵——但另一方面,它還是有很多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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