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朱成祥    每經編輯 魏官紅    

12月4日,ST宏達(SZ002211,股價2.82元,市值12.20億元)披露公告稱,公司於12月2日收到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文件顯示,隋田力及ST宏達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已由證監會調查完畢,證監會依法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ST宏達涉嫌違法的事實包括公司涉嫌未按照規定披露實際控制人;涉嫌2019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虛增收入、利潤;涉嫌2020年年報未計提商譽減值,虛增利潤。

其中,隋田力作爲ST宏達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上市公司未按規定披露實際控制人、2019年至2020年年度虛增收入、利潤,並隱瞞相關事實導致發生上述情形。證監會擬決定對隋田力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萬元罰款。

楊鑫作爲ST宏達時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負有內部控制和實時監控義務,未勤勉盡職,包括未及時進行必要、審慎的核查,未採取相應補救措施等,是宏達新材涉嫌未按規定披露實際控制人、2019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虛增收入、利潤和2020年年報未計提商譽減值,虛增利潤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證監會擬決定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200萬元罰款。

樂美彧作爲ST宏達時任財務總監,組織、參與公司2020年財務報表編制工作,未對評估資產組及時進行必要、審慎的核查,未採取相應補救措施,是宏達新材2020年年報未計提商譽減值,虛增利潤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證監會擬決定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

此外,證監會擬決定責令上市公司ST宏達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0萬元罰款。

對於該處罰對上市公司可能產生的影響及風險提示,ST宏達表示,公司初步判斷本次涉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爲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中第9.5.1條、第9.5.2條、第9.5.3條規定的情形。本次行政處罰最終以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結論爲準。據悉,上述第9.5.1條、第9.5.2條、第9.5.3條規定均爲“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條款。這意味着,ST宏達初步判斷公司未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規定的情形。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500772850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