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遼寧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紀委監委對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社會建設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於沈波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於沈波喪失理想信念,無視黨紀國法,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違反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爲他人謀取利益;泄露工作祕密,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財物。

於沈波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於沈波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於沈波簡歷

於沈波,男,漢族,1963年1月生,遼寧瀋陽人,在職大學學歷,1982年12月參加工作,1989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2001年3月任省地震局震害防禦處副處長;

2001年12月任省人防辦指揮(救援)處副處長;

2006年6月任省政府應急辦應急保障處副處長;

2009年3月任省政府應急辦應急保障處處長;

2011年11月任省政府應急辦副主任兼省政府辦公廳應急保障處處長;

2012年12月任省政府應急辦副主任;

2014年11月任省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副主任兼省政府督查室主任;

2017年12月任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主任;

2018年10月任省委副祕書長兼省委辦公廳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書記辦公室(省委祕書室)主任;

2020年1月任省委副祕書長兼省委辦公廳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書記辦公室(省委祕書室)主任,省人大常委會委員;

2020年11月任省委副祕書長兼省委辦公廳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省人大常委會委員;

2021年12月任省人大常委會委員;

2022年1月任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2022年11月被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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