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購保時捷疑是運損車續:法院判4S店退車並賠20萬,車主稱將上訴

消費者徐女士疑購“運損”保時捷轎車一事有了進展。

12月2日,浙江省慈溪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爲4S店——浙江慈溪捷駿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捷駿公司)不構成欺詐,但違反了合同約定,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購車合同,徐女士返還所購車輛,捷駿公司退還徐女士購車款75萬餘元,並賠償徐女士損失20萬元。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此前報道,徐女士在提車當日發現車輛有補漆、拆卸痕跡,疑似買到“運損車”。司法鑑定結果顯示,該車輛行李艙蓋、行李艙飾板及前保險槓存在拆裝、左前翼子板存在噴漆修復可以成立。徐女士認爲捷駿公司欺詐,將後者起訴至慈溪市法院,請求“退一賠三”。

12月6日,徐女士稱,她不認可一審判決,將上訴至寧波市中級法院。

提車當天貼車衣,被養車店告知車輛“有問題”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21年5月,彼時在慈溪工作的徐女士在捷駿公司訂購了一輛全新的保時捷牌“718 Boxster T”轎車,加上選配及相關手續費後總價76萬餘元。等待半年多後,捷駿公司通知她去提車。2022年1月20日中午,徐女士辦完其他手續後,將車開出捷駿公司。徐女士說,此前她在工作地上海聯繫好了一家養車店,提車當日她直接把車從慈溪開到上海的養車店,準備給愛車貼上“車衣”。

徐女士回憶,大約半小時後,她就接到養車店師傅打來的電話,說車子可能補過漆甚至存在零部件拆裝的情況,他們不敢動,讓徐女士儘快過來看看。次日,在養車店師傅的建議下,徐女士找了家鑑定中心,將車輛送去進行車體痕跡鑑定。

浙江中和司法鑑定所於1月25日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顯示,經使用內窺鏡、塗鍍層測厚儀等儀器鑑定,徐女士所購的汽車行李艙蓋、行李艙飾板及前保險槓存在拆裝;車輛左前翼子板存在噴漆修復可以成立。

徐女士和捷駿公司協商未果,將捷駿公司起訴至慈溪市法院,以捷駿公司存在欺詐爲由,請求“退一賠三”。

慈溪市法院於2022年12月2日作出的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爲,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一、案涉車輛瑕疵是在交付前就存在還是交付後存在?二、捷駿公司是否存在故意隱瞞瑕疵欺詐消費者的事實?三、徐女士要求退一賠三以及解除合同、賠償損失是否具有依據?

法院認定案涉車輛瑕疵在交付消費者前已存在

對於第一個爭議焦點,慈溪市法院審查後認爲,該院認定徐女士主張的左前翼子板存在噴漆修復行爲以及遺留痕跡均發生在案涉車輛交付徐女士前,甚至存在於案涉車輛交付捷駿公司前。至於行李艙蓋、行李艙飾板以及前保險槓進行過拆裝的問題,從車輛交付到發現上述問題,徐女士控制該車輛尚不足一天時間且部分時間停放在其工作場所的停車場,且徐女士提供了行車記錄儀視頻證明其控制期間未發生異常情況以及在途虎店停放期間進行噴漆等修復可能性極小的情形下,捷駿公司對上述問題發生在車輛交付之後負有舉證責任。現捷駿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拆裝、噴漆等行爲發生在車輛交付後,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至於滲漏油的問題雖然距離交車6個月時間方被發現,但因案涉車輛自上海4S店出來後均系由平板拖車運送,從公里數以及行車記錄儀記錄內容可知之後並無駕駛行爲,而浙江中和司法鑑定所的痕跡鑑定系在未拆車情形下進行的,漏油原因不明,與行李艙蓋、行李艙飾板以及前保險槓的拆裝同理,捷駿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漏油系徐女士原因造成的,依法承擔舉證不能法律後果。綜上,該院認定上述瑕疵在車輛交付之前就存在。

法院認定4S店行爲不符合欺詐構成要件

對於第二個爭議焦點,徐女士主張捷駿公司在車輛交付前對案涉車輛進行了檢查和檢測,包括車輛外部的檢測中的外部裝備和漆面是否有損壞。如果 PDI 真實,那麼由此可知捷駿公司已經對案涉車輛漆面進行了全面細緻檢查再將車輛交付給徐女士使用。捷駿公司是專業4S 店,經過PDI 程序後捷駿公司是應當明知車漆修復瑕疵的,但捷駿公司並沒有提醒和告知她存在上述情形,故捷駿公司存在欺詐的故意。捷駿公司則主張其未對案涉車輛進行過徐女士所述問題的修理,且無修理車輛但不告知徐女士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該公司不存在故意隱瞞瑕疵欺詐徐女士的故意。

慈溪市法院認爲,《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了對於經營者欺詐行爲進行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以及最低賠償額,但對於何爲“欺詐”未作明確界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於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民法典規定的欺詐行爲。本案中,徐女士主張捷駿公司故意隱瞞了案涉車輛瑕疵,構成欺詐,需要滿足如下構成要件:1、捷駿公司具有告知徐女士案涉車輛相關信息的告知義務;2、捷駿公司存在故意隱瞞該真實情況的情形,即明知上述瑕疵的存在故意隱瞞上述信息不告知徐女士;3、捷駿公司的故意隱瞞行爲致使徐女士陷入錯誤,與其在驗收時未發現問題並最終決定提車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慈溪市法院認爲,徐女士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捷駿公司明知而故意隱瞞之事實,達不到可排除合理懷疑之證明標準,該部分瑕疵系捷駿公司因過失(PDI 檢查不細緻)不知曉車輛存在上述瑕疵的可能性更大,即不符合“欺詐”的第2項構成要件。徐女士以捷駿公司對案涉車輛進行過 PDI 故對案涉瑕疵是明知的依據不足,尚無法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該院對徐女士主張的捷駿公司存在故意隱瞞瑕疵的欺詐行爲不予確認。

關於捷駿公司未告知案涉車輛右車門存在凹陷修復的情況是否構成欺詐。根據監控視頻,案涉車輛停放在捷駿公司處時,捷駿公司對案涉車輛進行了右門凹陷的修復,但其未將上述修復情況告知徐女士,屬於故意隱瞞相關信息的行爲,但該瑕疵屬於輕微外觀瑕疵,且在交付徐女士前已經通過修復得到妥善處理,不影響外觀也不影響車輛安全性能及使用功能,捷駿公司的故意隱瞞行爲並不會影響徐女士是否提車的決定,不符合“欺詐”的第三個構成要件,該院不予確認。

法院未支持“退一賠三”

對於第三個爭議焦點,慈溪市法院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因捷駿公司的行爲不構成欺詐,徐女士主張退一賠三缺乏相應的依據,該院不予支持。

關於解除合同,法院認爲,本案中,徐女士花費 768650 元高價購買保時捷品牌新車,並願意等待8個月提車,其對於車輛質量具有較高要求,並不限於滿足基本的代步使用。現捷駿公司交付的車輛存在多處質量瑕疵,尤其是之後發現的漏油問題在未修復前將直接影響車輛使用,違反了合同約定,將導致徐女士購買新車獲得良好駕駛體驗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徐女士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汽車訂製購買合同》符合規定,該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於損失賠償,法院認爲,本案中,捷駿公司作爲品牌汽車經銷商和 4S店,明知車輛進行過車門修復而未告知,雖不構成欺詐,仍侵害了徐女士的知情權,其在 PDI 過程中未發現車輛存在的拆裝、噴漆以及貼紙缺失等瑕疵,存在可能性。但上述可能性亦屬於重大過失,徐女士以構成欺詐爲由主張增加三倍賠償缺乏依據,但僅賠償徐女士已經支出的實際損失不足以彌補徐女士實際損失,也不足以引導經銷商更加謹慎盡責履行 PDI 檢查和瑕疵告知義務,本院以徐女士實際支出的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酌情確定捷駿公司賠償徐女士損失共計20萬元。

消費者:不服判決,將上訴

判決書顯示,慈溪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汽車訂製購買合同》;徐女士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案涉車輛返還給捷駿公司;捷駿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徐女士購車款758650元,並賠償20萬元;駁回徐女士其他訴訟請求。

徐女士及其訴訟代理人稱,一審判決認定車輛的噴漆、拆裝維修發生在捷駿公司把車輛交付之前,卻以在車輛交付過程中普通消費者應當負有檢驗車輛外觀是否二次噴漆的義務、4S店進行了PDI檢查並不代表4S店一定能發現車輛外觀的所有問題,以及應由普通消費者負責舉證上游環節告知4S店案涉車輛存在維修情況等等爲由,認爲捷駿公司因過失(PDI檢查不細緻)不知曉車輛存在上述瑕疵的可能性更大,不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這些判決理由太過牽強,判決結果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甚至放縱經營者的檢驗義務。捷駿公司至今未對案涉車輛在哪個環節、何時、何地、何方進行噴漆和拆裝維修進行解釋說明,未完成瑕疵舉證義務,刻意隱瞞某些事實;其作爲保時捷專業4S店在PDI檢查中不可能沒發現最基本的外觀表面噴漆修復和前保險槓、行李艙蓋等拆裝維修情況;此外,捷駿公司隱瞞了其對案涉車輛右門凹陷處進行無痕鈑金修復的行爲,所以徐女士完全有理由相信捷駿公司更會隱瞞知曉車輛存在噴漆和拆裝的情況,存在欺詐的故意。

徐女士表示,她將向寧波市中院上訴。截至發稿前,捷駿公司工作人員尚未就該公司是否上訴一事進行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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