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工人日報

在北京做快遞員的張強,由於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採用靈活就業的形式自行繳納社保。幹了半年多時間,他不幸在工作中猝死。

此後,張強家屬找其單位索要工傷賠償時,該單位認爲其與張強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不應該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好在家屬手中有張強與單位的微信聊天記錄這一關鍵證據,經過一裁兩審,最終打贏了確認勞動關係官司,爲最終成功維權打下了堅實基礎。

仲裁裁決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2020年10月,張強到北京一家運輸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擔任快遞員,使用自己的快遞車輛負責北京西城區百萬莊片區的配送工作。張強的勞動報酬爲按件計薪,剛開始工作時爲10元一單,11月起爲11元一單,此外負責推銷延保(延長保修)業務,一單爲35元。

運輸公司系京東公司的大件商品物流承運商,負責大件商品的運輸、上門配送等服務。不幸的是,2021年5月,張強在工作過程中猝死。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確定了事實勞動關係認定的三要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根據張強與運輸公司的微信聊天記錄,張強家屬認爲,張強與運輸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因此,張強家屬向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西城區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確認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5月5日期間張強與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2021年8月,西城區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確認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5月5日期間運輸公司與張強存在勞動關係。此後,運輸公司不服仲裁結果,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微信聊天記錄成關鍵證據

庭審中,張強家屬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載明,關於工資支付,運輸公司有按天進行支付的記錄,也有間隔數天支付的記錄。運輸公司表示,其與張強並未就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進行約定。公司雖曾向張強支付工資,但屬於不定期支付勞動報酬,不屬於勞動關係中定期支付的條件。而且根據張強與公司的微信聊天記錄,勞動報酬支付時間、金額等可以看出張強生前所得報酬來源於其向客戶推銷延保收取的提成與公司向其發放的走件費提成等。

聊天記錄顯示,李某曾要求張強註冊京東物流操作平臺,並使用該軟件開展配送工作,但運輸公司表示,張強系按照京東公司的要求使用軟件進行配送,並非運輸公司的要求。

張強患突發性耳聾後,曾多次向李某告知病情,表示向單位請假,但運輸公司表示,張強並非請假,只是通知不去單位。

李某曾在含有張強的微信羣裏發佈“所有人都要做到送一單妥一單,當場要好評,避免差評,自營單多推銷增收延保”“明天開始,現場好評當天低於10%每天處罰300元,現場好評低於15%每天處罰200元”等內容,但運輸公司表示,其單位的薪酬獎懲及考勤制度只適用於正式員工,而不包括張強。

運輸公司還認爲,張強每日到公司取件、交件、結算,是爲獲取相應的經濟利益,並非其對張強進行用工管理。張強以自己的技能、交通工具等自行攬件、送件,自擔經營風險,與運輸公司之間未形成人身及經濟上的從屬關係。因此,雙方不屬於勞動關係。

最終打贏確認勞動關係官司

法院審理認爲,張強與運輸公司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通過張強家屬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證據,如張強出勤情況及運輸公司對張強送貨的要求、用語要求、開會要求等,並設置相應處罰措施等,可以看出運輸公司對張強進行勞動管理,張強從事運輸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運輸公司辯稱單位的薪酬獎懲及考勤制度不適用於張強,但並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不予採信;運輸公司爲京東的大件商品物流承運商,張強在工作過程中穿京東公司工服,從事的業務亦爲運輸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

因此,該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運輸公司與張強存在勞動關係,駁回運輸公司的訴訟請求。

運輸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張強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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