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鄭嘉意 北京報道

“新十條”發佈後,多家保險公司對包含新冠確診責任的保險產品採取了緊急下架的調整處理;在微博、微信、豆瓣、小紅書等社交平臺,“如何購買新冠保險”、“新冠保險理賠條件”等詞條均引發熱議。

近日,北京銀保監局印發《關於加強金融支持復工復產相關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加快設計開發價格普惠、適宜人羣廣泛的新冠病毒傳染病相關責任險種,保障新冠病毒導致的重症、危重症和死亡風險。

疫情防控已進入新的階段。如何在新冠病毒傳染病帶來的不確定性下挑選、甄別適合的保險產品,已成爲消費者的共同訴求;如何在新形勢之下完善精算模型,找到消費者需求、企業可持續能力及產品普惠屬性間的平衡點,也成了保險業的“必修課”。

僅餘一款“防疫”醫療險尚未下架

“該產品已售罄”、“產品已無法搜索”、“暫無相關信息”……隨着“新十條”發佈,曾在各大平臺風靡一時的“防疫險”目前只剩由人保健康承保的“疫安心·防疫保(含新冠)”一款。

從產品屬性看,除針對疫情單獨設置的“防疫”醫療險外,重疾險、意外險及壽險都可拓展新冠病毒傳染病相關保障責任。

保障範圍方面,“防疫”醫療險幾乎涉及新冠疫情中可能出現的所有場景,內容包含前期的核酸查驗補償、隔離津貼、確診津貼,以及中後期的輕症、重症、危症補償;重疾險、意外險保障範圍則多集中在新冠病毒及新冠疫苗導致的重症、危重症及身故幾類。

截至12月13日,各大中介平臺所售“防疫”醫療險已僅剩“疫安心·防疫保(含新冠)”一款。該產品在支付寶“螞蟻保”平臺上銷售,由人保健康承保,保費爲2.61元/月,保障內容包括新冠重症/危重症住院津貼10萬元和傳染病(含新冠)住院(含方艙)津貼100元/天。

“水滴保”小程序中,由永安財險承保,保障內容包括最高30萬元新冠身故/傷殘保障、最高1萬元新冠確診保險金以及200元/天新冠集中隔離津貼的“水滴新冠防疫險”已處於售空狀態;美團平臺上,由大地保險承保的新冠抗疫保也已下架。此前,華泰財險曾推出新冠疫情保障險,保障內容包括新冠病毒肺炎身故/傷殘保障、確診津貼、隔離津貼、預防接種意外身故/傷殘責任等,目前,該產品同樣作下架處理。

一位中介機構代理人對記者表示,公司平臺曾售新冠病毒傳染病相關保險產品已全面下架,經查詢,當前市場中僅剩人保健康承保的“疫安心·防疫保(含新冠)”一款產品仍在“螞蟻保”平臺銷售。

“這款產品無症狀、輕症都是不賠付的,同時有十五天等待期。”上述代理人表示,“產品重點是重症,遇到問題需要住院,它可以提供充足的治療費。”

記者注意到,除“防疫”醫療險外,不少拓展新冠保障責任的重疾險、意外險及壽險產品也已停售。如昨日市場中僅剩的一款保障範圍涵蓋新冠肺炎、新冠疫苗導致的身故、傷殘的“中國人保大護甲3號成人意外險”,也於13日顯示“迭代中”,已關停購買通道。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周渭兵指出,此次產品的下架與防疫政策的調整有關。“解封了,不需要隔離,所以原來的隔離津貼、確診津貼等險種部分失去了意義;而由於疫苗的成熟和非強制性的接種,疫苗接種異常保障的需求也會減少。但保障新冠病毒導致的重症、危重症和死亡導致的風險依然具有保險的意義。”

保障內容向重症、危重症及身故轉移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系主任何小偉指出,市場中,新冠病毒傳染病相關責任險種的發展與疫情可能對消費者身體造成的影響緊密相關。

周渭兵表示,從整個新冠病毒產生、傳染和防疫、治療的過程和影響的人羣看,涉及新冠的保險在老年人羣和從事特定工種的特殊羣體中會有持續的需求,近期需求較大但過了高峯期後會逐漸減少。

“保險能夠發揮作用的領域一定是小概率事件。當比例過高,確診就不可能作爲事件進行賠付。保險公司在以往疾病相關保險的測算、定價上都有穩定的統計數據支持,新冠亦然。”何小偉表示,“需要注意的是,病毒的變化本身就是一個變數,保險公司在產品的設計、定價時更應審慎推進。”

12月9日,北京銀保監局印發《關於加強金融支持復工復產相關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加快設計開發價格普惠、適宜人羣廣泛的新冠病毒傳染病相關責任險種,保障新冠病毒導致的重症、危重症和死亡風險。同時,提升“北京普惠健康保”參保人的保障水平,支持保險機構在不提升費率的情況下擴展產品保險責任,提高對新冠病毒導致的重症、危重症和死亡風險的保障能力。

“北京銀保監局的態度是科學、準確的——未來保險能發揮作用的方向主要集中在重症、危重症及身故三類。”何小偉表示,“‘北京普惠健康保’要做到提供高質量保障,就必須考慮產品可能面臨的風險。如果將隔離、無症狀等情況加入保障範圍,勢必面臨大量的賠付支出,企業經營壓力增加,產品將面臨可持續風險。”何小偉稱。

周渭兵則指出,對於傳染病防疫險,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參保人羣、參保人數、疾病的發病率、醫療費用以及人體的傷害程度五項。“未來,隨着人們對新冠病毒認識深入,參保人羣和參保願望有可能大幅度減少,這時必須提高費率,即提高進入門檻,才能確保保險產品不出現虧損。”

同時,亦有業內人士表示,此輪新冠病毒傳染病相關保險的下架調整也是產品設計、開發及銷售持續規範化的體現。記者注意到,此前,在微博、微信、豆瓣、小紅書等社交平臺均有大量因新冠病毒傳染病相關保險理賠而產生的糾紛。

如部分保險產品宣傳語較爲模糊。此前,有新冠病毒傳染病相關保險產品宣傳頁面表示“隔離即賠付”,但實際條款中則強調區分居家隔離、集中隔離、強制集中隔離等概念,消費者理賠時發現不滿足要求;有產品宣傳頁面表示“確診即賠付”,但實際理賠中要求上交材料複雜、且脫離實際,除核酸檢測結果外還需出具醫師報告、肺部ct等集中隔離時難以提供的證明材料。

“一方面,部分機構有博眼球、炒噱頭的傾向。”何小偉指出,“部分機構通過模糊語義打‘擦邊球’,吸引消費者投保。實際上此類產品定價不科學,若依照宣傳語賠付,勢必產生虧損,無法持續發展;若按照具體條款和保險公司的釋義執行,則產品對消費者實際提供的保障作用不大。”

“另一方面,消費者也應當主動提升認知。”何小偉表示,“日常語境和專業語境可能存在區別,購買保險產品時消費者可以主動對比、閱讀條款,避免此類情況發生,增加理賠難度。”

此外,何小偉表示,監管層在審覈保險機構提供的產品備案時,也應當強化對相關標語的關注,避免保險機構與消費者間因認知差異產生理賠糾紛。“目前,大部分機構態度仍是謹慎、保守、合規的。信息差有時候是被誤導產生的,這時更大的責任在產品提供方,保險公司在這一過程中更應愛惜羽毛,避免引發輿情。近年來,監管層在人身險方面對誤導銷售、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持續強化,這樣的倡導也有利於消除誤導,引導行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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