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勞動午報

編輯同志:

2022年9月,我入職公司後擔任客戶部副經理職務,雙方簽訂了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爲6個月。由於我的工作崗位涉及客戶資源等商業祕密,公司還跟我簽了一份競業限制協議。該協議內容主要有:我在離職後2年內不得在本地區經營、參與任何與該公司形成競爭關係或者有相似業務的活動;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公司每月向我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4500元;我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當向公司支付違約金8萬元。然而,在入職2個月後,公司就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將我辭退。

我在離職後一直遵守競業限制約定,而公司卻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當我去索要時,公司竟然說:“你工作時間短,還未接觸到商業祕密,無需遵守競業限制協議,未支付經濟補償已說明解除了競業限制協議。”

請問:公司的這種說法對嗎?

讀者:歐向暉

歐向暉讀者: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本案中,公司與你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對你們雙方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均應依約履行。至於你在該公司工作時間的長短,是否已接觸到商業祕密,公司是否已按約定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等,這均不會影響競業限制協議的有效性。因此,在競業限制協議未被解除之前,你一直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是明智的做法。

如果公司認爲不需要你遵守競業限制協議,那就應當及時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告知你解除競業限制,該通知送達你時即發生法律效力,或者通過仲裁和訴訟途徑來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然而,由於公司並沒有及時行使解除權,故理當按照約定向你按月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在該公司與你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你還可以請求其按當時約定的標準,額外支付3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潘家永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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