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踩雷“華信系”債券,華潤信託和安仁農商行怒告4家中介機構索賠1.2億元丨局外人

記者|王景(實習)張曉雲

債券違約後,又有中介機構被訴承擔連帶賠償。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兩則民事裁定書顯示,在踩雷“華信系債券後,華潤深國投信託有限公司(下稱華潤信託)和湖南安仁農村商業銀行(下稱安仁農商行),認爲債券構成欺詐發行,先後將中介機構中信建投證券,錦天城事務所、上會會計、聯合評級告上法庭,要求對1.2億元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目前,兩起案件均未有判決結果。根據《募集說明書》約定,兩起案件被判移送被告中信建投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即北京金融法院處理。

當前,不同侵權主體之間如何劃分和承擔證券虛假陳述的侵權責任仍然是一個充滿紛爭的焦點問題。中介機構是否應該在一定比例內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2016年98日,上海華信公司作爲發行人,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建投)作爲主承銷商,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了上海華信國際集團有限公司2016年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一期),即“16申信01”,評級公司爲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下稱聯合評級),會計師事務所爲上會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下稱上會會計),律師事務所爲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下稱錦天城事務所)。

據瞭解,16申信01票面利率爲4.08%,起息日201699日,到期(兌付)日爲202199日。本期債券信用等級AA+,發行人主體信用等級AA+,評級展望爲正面

2019年1115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9)滬03305號《民事裁定書》,審理認定上海華信公司受中國華信實際控制,嚴重喪失法人意志獨立性、嚴重喪失財產獨立性、喪失經營獨立性,且上海華信公司與中國華信及上海華信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等華信系控制的70家企業之間構成高度人格混同。上海華信公司、海南華信(上海華信100%持股子公司)作爲“華信系”企業主要融資平臺對外負有鉅額債務,但不直接持有實物資產,對外融資所得資金實際統一用於“華信系”各企業及外圍公司。

2020年212日、202086日、2021222日、2021325日及2021429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次裁定上海華信公司與中國華信、華信財務等70家企業實質合併破產清算,並已前後宣告上海華信公司、中國華信、華信財務等66家企業合併破產。

因此,債券違約後,華潤信託和安仁農商行分別將中信建投、聯合評級、上會會計和錦天城事務所4家中介機構告上法庭,四被告對“16申信01”債券的虛假陳述、欺詐發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且在債券存續期間,未盡應盡職責,未及時發現並更正披露、幫助投資人及時止損,應對原告因債券欺詐發行所遭受的損失,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計約1.2億元。

其中,華潤信託索賠債券本金5,000萬元、利息1,794,082.19元及罰息3,842,738.38元(暫計算至20191115日,自20191116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仍按照《募集說明書》約定計算利息、罰息),安仁農商行索賠經濟損失7,607.37萬元(包括所持“16申信01”本金6,800萬元,及暫計至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止的利息807.37萬元,並請求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原告安仁農商行訴稱:評級認爲發行人的主體信用等級與評級展望反映了發行人償還債務的能力很強,受不利經濟環境的影響較小,違約風險很低。但截至訴請之日,原告所持有的“16申信01”債券本金利息未獲全額兌付。

安仁農商行認爲,上海華信公司的行爲已嚴重違反了公司法、證券法,且根本不符合公司債券公開發行上市條件。其通過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故意遺漏、瞞報對其不利重要事實,從而騙取債券發行備案上市交易,本期債券已構成欺詐發行。而16申信01的《募集說明書》存在大量虛假陳述。

安仁農商行指出,中信建投公司、錦天城事務所、上會事務所、聯合評級公司作爲本期債券發行中介服務機構,未盡專業覈查之責,並在專業意見中誤導性陳述,應對本期債券虛假陳述、欺詐發行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被告在《募集說明書》中作出了確認不存在虛假陳述、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的相應聲明。

華潤信託表示,經覈查有關材料,發現《募集說明書》未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3——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2015年修訂)》要求進行披露和說明,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主承銷商中信建投公司以及各中介機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修正)》第三十一條、一百七十三條等,未勤勉盡職,未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覈查,未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覈查和驗證,對“16申信01”得以發行、交易存在重大過錯。

華潤信託認爲,中信建投公司作爲主承銷商,上會事務所、聯合評級公司、錦天城事務所作爲中介機構,不勤勉盡責、履職不當、專業把關不嚴,對“16申信01”得以發行、交易存在重大過錯,對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兩起案件暫未有判決結果。兩起案件均被判移送被告中信建投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即北京金融法院處理。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查認爲,案涉《募集說明書》約定的爭議解決機制,明確約定協議項下所產生的或與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協商不成的,應在債券受託管理人住所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四被告即主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級機構均在《募集說明書》中作出了關於承擔虛假陳述責任的聲明。

四被告系案涉《募集說明書》的當事人,其聲明亦爲《募集說明書》的一部分。根據《募集說明書》的相關約定,原告作爲債券投資人持有案涉債券,視爲同意接受了《募集說明書》的相關約定。

原告因債券發行所產生的爭議而要求四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原告應向債券受託管理人住所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本案債券受託管理人爲被告中信建投公司,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案件系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案件應移送被告中信建投公司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即北京金融法院處理。

當前,不同侵權主體之間如何劃分和承擔證券虛假陳述的侵權責任仍然是一個充滿紛爭的焦點問題。中介機構是否應該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以何比例承擔責任?相關典型案例多次引發外界關注。

2021年9月,五洋債案二審判決被告承擔487名原告投資者合計7.4億元賠償責任。作爲投資者保護典型案例,證監會稱該案是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彰顯了對於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爲零容忍的態度,也將督促中介機構盡職履責,充分發揮看門人作用,規範資本市場發展生態。

五洋建設實際控制人陳志樟、承銷商德邦證券和審計機構大信會計師事務所被判對投資者的債務本息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爲此次債券發行提供法律服務的錦天城事務所和信用評級機構大公國際,亦被酌定分別承擔5%10%的連帶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錦天城事務所也是此次“16申信01”債券欺詐發行案的被告之一,被訴承擔連帶責任。

在“康美藥業一案中,康美藥業公司連續三年財務造假,涉案金額巨大,投服中心代表55326名投資者作爲原告向康美藥業及相關人等提起的民事侵權賠償訴訟勝訴,52037名投資者獲得了總計24.59億元的賠償判決,17名董監高被判承擔高額連帶賠償責任,其中包括5名獨立董事。審計機構及其合夥人、簽字會計師均被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該案同樣入選證監會投資者保護案例,證監會稱該案標誌着我國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成功落地實施。投資者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則參加訴訟,除明確向法院表示不參加該訴訟的,都默認成爲案件原告,分享訴訟成果;同時,通過公益機構代表、專業力量支持以及訴訟費用減免等制度,大幅降低了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和訴訟風險,妥善快速化解羣體性糾紛,提升了市場治理效能。

與此同時,也有中介機構在一定比例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相關案例,例如首例中介機構按比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案件——“中安科案。

2022年8月,招商證券600999.SH)發佈公告稱,因事涉中安科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作爲2014年時擔任獨立財務顧問的招商證券,遭到證監會立案。

這是一樁8年前的舊案。當時中安科(*ST中安,600654.SH)還叫上海飛樂股份有限公司。從司法層面看,本案作爲行業首例中介機構按比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生效判決,在2020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中已最終認定,中安消技術應對中安消的賠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招商證券在25%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在15%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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