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發佈”微信公衆號消息,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公佈3起涉嫌哄擡藥品價格典型案例。

案例一:三亞某堂藥店涉嫌哄擡藥品價格案

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在接到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的三亞某堂藥店涉嫌哄擡藥品價格線索後,認真研判,迅速依法開展覈查。經查,在美團平臺銷售布洛芬緩釋膠囊(規格0.3g*24粒/盒)過程中,在成本爲10.5元/盒的情況下,以68元/盒的價格進行銷售,進銷差價率爲547%,遠高於同一時期同一路段的藥店銷售同規格或類似規格的布洛芬緩釋膠囊進銷差價率。該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八項、《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涉嫌構成哄擡價格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擬對該藥店處以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的頂格處罰。

案例二:三亞東岸某藥品有限責任公司涉嫌哄擡藥品價格案

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在接到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的三亞東岸某藥品有限責任公司涉嫌哄擡藥品價格線索後,認真研判,迅速依法開展覈查。經查,該公司在銷售連花清瘟膠囊(規格爲0.35g*24粒/盒)的過程中,在實際購進價格11元/盒的情況下,將銷售價格從15元/盒分別大幅提高到45元/盒和48元/盒,價差率從36.4%分別上漲到336.4%和309.1%。該行爲符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查處哄擡價格違法行爲的指導意見》“(三)經營者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爲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哄擡價格違法行爲:3.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商品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於成本增長幅度的”規定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八項、《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涉嫌構成哄擡價格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擬對該藥店處以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的頂格處罰。

案例三:三亞某極藥店涉嫌哄擡藥品價格案

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在接到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的三亞某極藥店涉嫌哄擡藥品價格線索後,認真研判,迅速依法開展覈查。經查,該藥店在銷售連花清瘟顆粒(規格爲6g*10袋/盒)的過程中,在進貨價格(22.5元/盒)未變動的情況下,將銷售價格從38元/盒提高到45元/盒。該行爲符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查處哄擡價格違法行爲的指導意見》“(三)經營者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爲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哄擡價格違法行爲:3.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商品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於成本增長幅度的”規定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八項、《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涉嫌構成哄擡價格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擬對該藥店處以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的頂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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