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有禁飛區域,他卻從中嗅到了“商機”,同時也走上了犯罪道路。經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3萬元。

周某是杭州市某公司員工,主要工作是修理無人機,同時也是個無人機發燒友。

2021年9月,周某偶然加入了一個無人機愛好者線上羣。在羣中,他看到有人在討論如何解禁無人機(解除無人機禁飛區域限制),就一下子來了興趣。因爲在他修理無人機的過程中,曾有顧客向他諮詢能否解禁無人機。

隨後,周某向羣裏人諮詢,並根據對方給的鏈接下載了軟件,購買了使用證書。一番操作後,禁飛限制果然取消了。“既然客戶有需求,爲什麼我不賺點外快呢?”周某開始醞釀一個賺錢的路子。於是,他將購買的軟件證書,加價賣給那些找他解禁的客戶。

周某在網絡上發佈“破解無人機禁飛、限高”等信息,推廣無人機解禁的業務。等有人購買時,他通過遠程操作,爲客戶解除無人機禁飛區域限制。半年多時間,周某非法獲利2萬餘元。

2022年6月,公安機關對周某立案偵查後,移送西湖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查,周某所用軟件通過下達命令修改無人機系統參數,僞造限飛解禁許可證,使無人機設備能夠在限飛區域中違規飛行。

西湖區檢察院經審查,依法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對周某提起公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周某退還了違法所得。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刑法第285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285條第三款規定,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爲而爲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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