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 邢翀 梁曉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2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共八章、六十八條,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出資設立公司等方面的內容。

草案共八章,依次爲總則、成員、登記合併與分立、組織機構、財產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附則,共六十八條。

草案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出資設立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從事經營活動,避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超出其承受能力的市場風險而導致破產。

草案規定了成員的確認及其權利義務。成員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經濟權利,以及參與管理、監督的權利等。

草案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立、合併、分立等事項作出原則規定,規範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機構,明確對集體財產依法實行分別管理。此外草案還規定了扶持措施,明確了爭議的解決辦法和法律責任等。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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