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孫杰

證監會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福建省福州一股民王某某因操縱吉林高速等8只股票大賺1.4億元,被認定爲“操縱證券市場”,最終被證監會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倍罰款,罰沒金額高達5.7億元。

經查明,現年59歲的股民王某某,在2020年2月3日至11月6日期間,共控制並使用“林某雲”渤海證券賬戶等145個證券賬戶,採取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手段,操縱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吉林高速)、大連熱電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連熱電)、宜賓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宜賓紙業)、廣西綠城水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綠城水務)、寧波熱電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寧波熱電,後更名爲寧波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哈森商貿(中國)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哈森股份)、浙江友邦集成吊頂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友邦吊頂)、大慶華科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慶華科)等8家公司的股票。

操縱行爲使得相關股票與大盤指數產生較大幅度的偏離,與同期上證綜指或深證綜指最高偏離31.79%。而王某某則通過操縱8只股票,盈利170萬元到7956萬元不等。證監會認爲,王某某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爲。

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大幅提高了證券違法成本。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對操縱證券市場有違法所得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證監會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配合調查程度、違法所得情況等多方面因素,對當事人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罰款。

最終,證監會決定,沒收王某某違法所得142690148.86元(約1.43億元),並處以428070446.58元(約4.28億元)罰款。

圖片來源:證監會官網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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