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未尖

1月1日,湖南省衡陽縣人民法院向一起離婚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發出《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據悉,這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從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後的全國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1月2日《北京青年報》)

全國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具有破冰意義。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就性質而言,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共同所有,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屬於雙方或一方的收入,夫妻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在離婚時,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協商或協商不成的,法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男女雙方都不能剝奪另一方獲取自己應得財產的權利。 

然而,以往的離婚案件審理中,一方當事人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屢見不鮮,沒有掌握財政大權的一方在平日生活中,對對方收入、財產情況不甚瞭解,離婚時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這條新規定意味着,財產申報正式成爲審理離婚糾紛案件的重要考量部分,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是離婚案件當事人的法定義務。這無疑爲家中沒有掌握財政大權的一方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申請法院調查也有了法律依據。

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的實行,有助於法院最大限度查實離婚糾紛當事人的財產狀況,確保依法公正處理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中提出離婚財產申報制度,個別地方法院曾出臺關於實行離婚案件財產申報制度的工作指引,這些作爲指導性文件,對離婚當事人申報財產不具有強制性作用。在這種情況下,“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主觀故意難以認定。

現在,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正式入法,未如實申報和誠信訴訟將承擔法律後果。這無疑是織密財產權保護網的創新和突破。

過去,因申報夫妻共同財產不是法定義務,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對法院提出的相關要求往往不積極配合;由於沒有對不實申報、拒絕申報制定相應的懲罰性措施,導致財產申報的實際效果也不明顯。當離婚案件出現一方惡意隱匿財產,或一方不清楚對方名下財產的情況,法院往往需要耗費大量時間和司法資源查明夫妻共同財產情況,因此在介入調查夫妻共同財產上的主動性、積極性也不高。而今,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正式入法實施,有利於法院查清案件事實,節約司法資源和成本,提高離婚訴訟案件審理效率。

湖南衡陽縣法院發出全國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在我國家事審判制度建設中具有標誌性意義。爲了讓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更好地保護財產權,最高人民法院或各地法院有必要制定司法解釋或訴訟指引,對財產申報制度予以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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