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北京商報

考察談話、保險知識測試本是擬任高管必過的基礎關,可在晉升路上卻有不少人因此被拒之門外。1月5日,據北京商報記者不完全統計,2022年,有17位保險業高管任職資格被否。具體而言,不僅未通過考察談話而錯失高管任職資格的情況時有發生,還出現了未如實申報工作經歷、申請時隱瞞有關情況的行爲,導致相關人員或公司失去了未來一定時間內的高管任職申請資格。

保險機構的穩健發展不僅關乎消費者利益,更關係到金融安全,如果高管缺乏相關經驗或知識將影響公司正常發展。正因如此,高管任職資格考試取消以來,監管持續嚴防“帶病准入”,還對“董監高”履職情況實施嚴監管。

被拒原因“花樣多”

一家保險機構有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多個高管職位,而高管要想走馬上任,獲得監管批覆是前提,而資格審覈則是任職資格獲批的必經之路。

自2021年2月1日起,取消了保險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並採取形式多樣的考覈方式,雖然不再面臨考試壓力,但仍有一些擬任高管因未通過談話等其他“花式”原因被監管拒之門外。1月5日,據北京商報記者不完全統計,2022年,保險業高管任職資格被否的情況涉及17家保險機構,其中包括11家保險公司、2家保險代理公司、4家保險經紀公司。

廣西銀保監局欽州銀保監分局2022年11月發佈的批覆就顯示,不予覈准邱靜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欽州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助理(主持工作)任職資格。經欽州銀保監局考察談話、保險知識測試,邱靜不具備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不符合相關規定。

“考察談話”談什麼?以北京爲例,根據北京銀保監局2021年發佈的《北京銀行(4.290, -0.01, -0.23%)保險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批暫行辦法》,考察談話應根據擬任高管人員的申請材料、擬任職務級別和崗位特點,及擬任職機構的機構類型、風險狀況,科學合理確定談話內容重點,全面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知識、經驗及能力,並對擬任高管人員就廉潔從業及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提出工作要求。

然而,未通過任職資格考察談話而錯失高管任職資格,並非“被否”的唯一原因。從2022年監管發佈的不予批准高管任職資格的批覆來看,有高管在任職資格考察談話中表現出對黨的認識存在重大偏差、對清廉金融文化建設的理解和執行不到位等問題,還有的保險公司提供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未如實申報擬任人工作經歷等。

值得注意的是,不論在高管任職申請時還是擬任高管已經獲得批覆後,如果在申請過程中存在未如實申報、隱瞞大額債務未清償等情況,會被在一定年限內限制申請或撤銷任職資格。

緣何頻有擬任高管申請職位被拒的情況?在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看來,這反映出一些保險公司對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要求重視不夠,選任高管人員時沒有對照監管要求。

准入從嚴,需注重遴選

保險機構的發展關乎消費者利益,更關係到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作爲保險業人才隊伍中堅力量的高管,對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也是行業發展的核心優勢和關鍵環節。如果高管缺乏相關經驗或知識,顯然將影響公司健康發展。

正因如此,高管任職資格考試取消以來,在防止“帶病准入”的同時,對於“董監高”履職情況監管也持續從嚴。《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等一系列監管措施陸續出臺,北京等地也相繼發佈《銀行保險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批暫行辦法》加強轄內保險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範任職資格審批工作要求。

對於當前保險業對高管進行嚴格准入這一態勢,李文中表示,當前保險業加強高管准入監管是從嚴監管的必然要求。保險監管的三支柱中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是一種治本性監管,對保險公司市場行爲和償付能力都有着重要影響。高管准入資格監管是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的重要內容,高管的素質與行爲往往直接對公司運營過程中的風險具有重要影響。

需要關注的是,隨着我國保險業各主體的不斷擴增,保險業高管羣體曾一度顯現出“青黃不接”的狀況,高素質職業經理人“難覓”。對此,李文中表示,近年來保險發展步入調整期,保險公司高管面臨更大壓力,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險公司高管的吸引力。

李文中也表示,保險公司選擬任的高管時,擬任高管任職資格因不符合監管要求被拒,更多的反映的還是保險公司對這方面的要求不重視。因此,保險公司爲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應該在選任高管時嚴格對照監管要求進行遴選。

除了保險業高管准入門檻實施嚴監管,狠抓重要崗位的關鍵人員管理也成爲一大趨勢。河北銀保監局近日發文指出,金融機構高管履職被評爲“不稱職”將建議相關部門撤換。對於該舉措,在業內人士看來,如果把履職情況與任職資格掛鉤,可以對高管人員形成一定壓力,使其增強依法合規經營意識,提高綜合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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