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遼寧阜新陳女士曬出6本結婚證、4本離婚證,說她6年內與同一人結婚3次離婚2次。事件引發網友熱議。

陳女士稱,第一次領證爲2016年11月26日,第一次離婚爲2017年5月25日;第一次復婚爲2018年1月22日,同年5月21日兩人又離婚。2021年4月23日,兩人再次復婚。她表示,兩人過得不舒服就離,開心了就復婚。

她也自嘲這是浪費紙張,希望網友不要向他倆學習。

1月8日,當事人丈夫張先生回應稱,兩人相識3年後結婚,6年內離婚2次,結婚3次。張先生自述,他和陳女士結婚前另有一段婚姻生活,育有一女,已18歲,目前孩子與前妻生活在一起。

張先生表示,他與陳女士第一次離婚是因做飯時吵架;第二次是因經濟問題,當時還沒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二人匆忙離婚後又復婚;最後一次結婚是在2021年。兩人最後一次結婚後有了寶寶,目前寶寶已4個月大。兩人一直有感情的,以後不會再離婚了。

對此事件,大多數網友持否定意見,認爲對待婚姻應嚴肅,不能像兒戲一般。

還有網友表示,你們夫妻玩歸玩鬧歸鬧,不要拿公共資源開玩笑。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離婚冷靜期”僅適用於協議離婚的情形。因爲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纔會一起到民政機關登記離婚。如果有一方想離一方不想離,只能到法院訴訟離婚。

針對公衆關注的“冷靜期規定是否不利於保護受家暴當事人”問題,民政部相關負責人回應稱:“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於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來源:新聞晨報綜合九派新聞、法治日報、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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