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9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銀保監罰決字〔2022〕36號、37號)顯示,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江蘇無錫中心支公司存在內部培訓管理不規範、產品說明會未錄音錄像、虛增保費、虛假人力、保單記載的保險銷售人員與實際銷售人員不一致五宗違法違規事實。 

依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無錫銀保監分局對其警告,罰款72萬元。 

李斌對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江蘇無錫中心支公司虛增保費、虛假人力、保單記載的保險銷售人員與實際銷售人員不一致行爲負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無錫銀保監分局對其警告,並罰款8萬元。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爲原文: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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