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見有人有融資需求,尹某搖身一變成爲銀行負責貸款業務的高管,可幫助融資上億元;見有人需要承攬工程,他又表示自己可以“介紹工程”……直到被害人回過神來後報警,公安機關迅速將其抓獲,此時尹某辯稱他與被害人的資金往來是正常的民間借貸。2022年10月27日,尹某因詐騙被害人房某、陳某錢財近一千萬元,經湖北省宜昌市三峽壩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5萬元,責令退賠詐騙所得。目前,該案執行程序正在進行中。

案發:前高管欺騙熟人錢財供自己享樂

2020年底,房某在一次聚會上經同學介紹認識了尹某,尹某自稱是某大型銀行武漢分行的業務總監。當得知房某的公司急需資金週轉時,尹某提出可以幫房某融資,但同時以急需用錢爲由向房某借款90萬元。房某一心想籌集資金爲公司週轉,遂將錢款轉賬給尹某,並按照要求向尹某提供了融資所需的證明材料,但沒想到這些申報資料如石沉大海,融資無果而終。

不久後,尹某又向房某謊稱其正幫朋友運作武漢一處商業地產的買賣,該交易若能達成,他可委託朋友將售房款中的2億元借給房某使用。隨後,尹某以此次交易買方出現資金缺口爲由讓房某先行墊資1500萬元促成交易。想着交易完成後自己能得到2億元資金,房某思索再三後先後20餘次向尹某轉賬940萬元。

在接下來的3個月內,房某多次向尹某索要銀行貸款憑據、地產交易信息資料,均被尹某以各種理由推脫,此時的房某終於生出疑心,前往銀行了解情況時卻發現尹某在2021年6月就已經離職,同時得知業務總監崗位屬於業務外勤序列,不具備信貸業務管理權或其他管理權。知道自己受騙的房某便報了警。

無獨有偶,也是在2020年底,尹某通過原銀行下屬陳某某聯繫到其弟陳某,謊稱可以幫陳某承接武漢市內一分包工程,因尹某曾經是哥哥的領導且兩人平日相處較爲融洽,陳某相信了尹某。而尹某以打點關係爲由向陳某索要120萬元的費用,陳某爲得到該工程向尹某轉賬60萬元。在屢次索要相關資料或錢款不得時,陳某前往尹某原任職單位瞭解情況後發現自己被騙,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尹某向陳某退款30萬元。

經查,尹某承諾的地產買賣、分包工程均系其僞造。根據尹某前妻及相關證人證言,尹某沉迷網絡賭博,其騙取的錢財均被用於償還賭債或繼續賭博。

狡辯:是借款不是詐騙,更沒有賭博

在事實與證據面前,尹某卻表現出超出常人的鎮定。面對訊問,他聲稱自己確實在爲房某週轉資金想辦法,但因爲客觀原因未能實現;至於讓房某墊付的費用,則是他們二人間的普通借款,他把940萬元中的七八百萬元借給了能夠幫助房某融資的人,他把此事也告知了房某,只是沒有告訴房某具體借給了誰,其餘的100多萬元確實流進了他自己的腰包。對於其前妻說的賭博輸錢一事,他辯稱是夫妻間的調侃,他沒有賭博。訊問過程中,他不斷強調自己年收入百萬元,不存在詐騙他人錢財的可能性,面對關鍵性問題他以“僅想告知律師”爲由拒絕回答。

對於詐騙陳某的事實,尹某更是不予認罪,辯稱他確實想給陳某介紹工程,但因在聯繫過程中出現了問題纔沒有介紹成功,陳某轉賬的60萬元不是“打點費用”,而是他向陳某的借款,當時他要給陳某寫欠條,是陳某信任他沒讓他寫。他還辯稱已經還款一半,他若有詐騙行爲就不會主動還款,希望警方和檢察機關能夠“還我清白”。

經向尹某原單位、商業地產的所有權方和運營方、分包工程的承建方等調查覈實,警方查明尹某提到的商業建築綜合體是他虛構的,能夠幫忙融資的朋友也是虛構的,他也沒有能力幫助他人承攬到工程,而他詐騙所得的千萬元錢款都流向了各地不同的銀行賬戶,這些賬戶大多數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相關賬戶。

結案:犯詐騙罪被判刑14年

收到房某的轉賬後,尹某就利用不同收款人的銀行卡將資金全數轉出。經查,尹某將其中的216萬元用於償還個人欠款,將650餘萬元轉至涉嫌網絡賭博的“跑分”或其他賬戶。房某900餘萬元的虧空無法在第一時間得到彌補,且網絡資金流難以捕捉,爲此檢察機關向管轄地公安機關發函,要求公安機關積極查封尹某的房產、動產等可執行財產。在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努力下,最終查封尹某名下房產,經鑑定該房產價值足以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最終,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以詐騙罪判處尹某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5萬元;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房某940萬元,退賠被害人陳某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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