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日,福建銀保監分局公佈了兩張罰單,劍指華夏銀行福州分行與福州長樂支行。

罰單顯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爲流動資金貸款貸前調查不盡職、授信審批不審慎、貸後管理不到位。對於上述違法行爲,中國銀保監會福建監管局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華夏銀行福州分行予以罰款人民幣50萬元。

華夏銀行福州長樂支行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爲信用證開證前調查不盡職。對於上述違法行爲,中國銀保監會福建監管局依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二款,《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長樂支行予以罰款人民幣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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