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溫州晚報

人格權與每個人息息相關,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近年來,隨着法治觀念的增強,人們對人格權、人格尊嚴保護的法治需求越來越強烈。日前,平陽法院審理了一起人格權糾紛案:平陽一男子,爲了泄憤竟諧音、同音、同名他人的名字註冊殯葬用品商標。

謝某與陳某系同村人,早些年兩人因經濟往來發生糾紛,存在一定糾葛。之後,從事殯葬行業的陳某先後於2014年12月、2017年6月申請註冊了大量與謝某的姓名、住址、公司名稱相同或諧音、同音的商標。目前仍在使用的三個註冊商標所涉商品類別包含了骨灰盒、棺材等殯葬用品。

2022年,陳某在村裏開設殯葬用品店,註冊的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爲殯葬用品等,店鋪商標字號仍與謝某姓名相近。謝某得知後,認爲陳某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甚至以侮辱的方式使用自己名字,嚴重損害自身及其公司形象,致使社會評價降低,就此訴至法院。

陳某在庭審中答辯稱,自己註冊商標、經營店鋪的行爲與謝某無關,商標與謝某身份證登記的名字系同音不同字,不存在盜用、冒用情形,姓名權並非獨佔權,無權排除他人使用。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陳某將謝某名字與骨灰盒、棺材等殯葬用品或服務相關聯,具有特定的不當含義,亦容易讓相關公衆認爲上述註冊商標及字號與謝某存在特定聯繫。雖然陳某依法取得註冊商標以及個體工商戶字號,但其系利用上述註冊商標和個體工商戶字號使謝某主觀方面的自尊感和客觀方面的尊重感受到貶損,即便從普通社會認知角度看也明顯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範疇,有違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已侵犯原告的姓名權和人格尊嚴,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判決陳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註冊商標;在報紙、社區公告欄發佈向謝某賠禮道歉的書面聲明;賠償謝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溫州晚報全媒體記者:趙小嫺

通訊員:慕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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