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

因與同村人發生糾紛,溫州男子陳某爲泄憤,竟用與他人姓名諧音、同音的字註冊殯葬用品商標。1月13日,澎湃新聞從溫州平陽縣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對這起人格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陳某立即停止使用相關注冊商標,並在報紙、社區公告欄發佈向被侵害人謝某賠禮道歉的書面聲明,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陳某與謝某同村,兩人因經濟往來發生糾紛。從事殯葬行業的陳某先後於2014年12月、2017年6月申請註冊了大量與謝某的姓名、住址、公司名稱相同或諧音、同音的殯葬用品商標。目前,仍在使用的三個註冊商標所涉商品類別包含骨灰盒、棺材等殯葬用品。2022年,陳某在村裏開設了殯葬用品店,註冊的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爲殯葬用品等,店鋪商標字號仍與謝某姓名相近。謝某得知後,認爲陳某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甚至以侮辱的方式使用自己名字,嚴重損害自身及其公司形象,致使社會評價降低,因此將陳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道歉。

陳某在庭審中答辯稱,自己註冊商標、經營店鋪的行爲與謝某無關,商標與謝某身份證登記的名字系同音不同字,不存在盜用、冒用情形,姓名權並非獨佔權,無權排除他人使用。

法院審理認爲,本案中陳某將謝某名字與骨灰盒、棺材等殯葬用品或服務相關聯,具有特定的不當含義,亦容易讓相關公衆認爲上述註冊商標及字號與謝某存在特定聯繫。雖然陳某依法取得註冊商標以及個體工商戶字號,但其系利用上述註冊商標和個體工商戶字號使謝某主觀方面的自尊感和客觀方面的尊重感受到貶損,即便從普通社會認知角度看也明顯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範疇,有違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已侵犯原告的姓名權和人格尊嚴,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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