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深交所對24家強制退市公司作出股票終止上市決定。

爲嚴格執行退市制度,推動“應退盡退”常態化退市機制形成,引導股票交易已被實施財務類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歸位盡責,充分揭示退市風險、明確市場預期,1月13日,深交所發佈了《關於加強退市風險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並同步修訂相關公告格式,部署2023年退市監管工作,對退市風險公司2022年年度業績預告、年度報告編制及相關信息披露提出監管要求。

具體來看,《通知》圍繞總體要求、重要披露時點及披露要求、重點關注事項、相關主體歸位盡責要求等四方面,對退市風險公司2022年年度業績預告、年度報告編制及相關信息披露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一是提高退市風險提示公告的披露頻次要求。現行規則下的三次風險提示公告頻次可能無法充分引起投資者關注相關公司的退市風險。爲此,《通知》明確退市風險公司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披露首次風險提示公告,並在該公告披露後至年度報告披露前的每十個交易日披露一次終止上市風險提示公告。

二是增加年報進展披露要求。考慮到審計推進過程中審計意見類型可能存在不確定性,上市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主動披露重大財務問題和關鍵審計進展的動力不足。

爲此,《通知》明確退市風險公司應當分別在年度報告預約披露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和十個交易日披露年報編制及最新審計進展情況,說明重大會計處理、關鍵審計事項、審計意見類型、審計報告出具時間安排等事項是否與會計師事務所存在重大分歧,會計師事務所在前述事項上與公司存在重大分歧的,可以向本所報告並出具專項說明文件,說明具體分歧及最新審計進展情況,並可根據需要說明公司是否存在可能導致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情形等。

三是明確重點關注事項的監管要求。營業收入扣除金額確認、非經常性損益認定、審計意見類型以及異常財務處理等事項是涉及退市的重點領域和重要環節。爲此,《通知》重申了規則要求,並明確前述事項的關注重點和禁止性行爲,傳遞鮮明監管導向。

四是督促相關主體履職盡責。董監高和會計師事務所在年度報告編制、審計工作開展及各項披露工作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董監高是否勤勉履職,會計師事務所能否做到審慎、獨立判斷,直接影響信息披露質量和退市風險揭示效果。

爲此,《通知》分別從四個方面督促退市風險公司董監高和會計師事務所履職盡責,比如要求董監高高度重視年報編制及披露事項,獲取充分、全面的決策依據信息,合理使用異議權;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提升風險合規意識,加強審計執業質量控制,審慎發表意見。

2022年,深交所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序對24家強制退市公司作出股票終止上市決定,一批“殭屍空殼”企業集中出清,“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良性市場生態正在加快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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