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自有資金投資比例規定進行修改,由原來的20%提升到50%

1月13日晚間,證監會修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下稱《運作規定》),並於近日正式發佈。

從主要修訂內容來看,《管理辦法》規定證監會基於審慎監管原則對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實施差異化監管。其次是放管結合,促進私募股權資管業務充分發揮服務實體經濟功能。對私募股權資管計劃分期繳付、擴募、費用列支、組合投資等規制進行一系列優化,適應私募股權資管業務投早、投小等業務特點,同時強調防範“明股實債”等違規行爲。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辦法》要求適當提升產品投資運作靈活度,更好滿足市場需求。包括完善集合資管計劃人數限制規定、允許最近兩期均爲A類AA級的期貨公司投資場外衍生品等非標資產等。此外,要求進一步完善風險防控安排。包括完善私募資管計劃負債槓桿比例限制,加強逆回購交易管理,強化關聯交易規制等。

其中對於期貨公司來說,資管業務迎來明顯利好。

具體看來,《運作規定》第10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其自身或其子公司管理的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計劃總份額的50%。

修訂前這一比例爲20%,管理人自有資金參與比例放寬,滿足管理人跟投的實際需要。同時要求自有資金的參與、退出應當事先取得投資者和託管人同意。

格林大華期貨資產管理部投資經理張潤豪也認爲,期貨公司資管業務的募資能力本身不具優勢,通過放寬自有資金投資的比例限制,有助於產品管理規模的擴大,緩解期貨資管募資難的問題。

《運作規定》第17條還提到,允許最近兩期均爲A類AA級的期貨公司投資場外衍生品等非標資產。

行業人士指出,期貨公司資管業務行業內目前已經表現出明顯的頭部效應,此次對於場外業務設置的門檻,將進一步加大行業內部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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