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券商中國

1月17日,深圳市住建局發佈了保障性住房相關的4份徵求意見稿,包括《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深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其中,備受關注的是《深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出,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價格按照土地出讓時市場參考價格的50%左右確定,購房人產權份額按照項目銷售均價佔市場參考價格的比例確定,原則上不低於50%。共有產權住房實行產權封閉流轉。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安排建設安居型商品房。

業內人士認爲,深圳順應國家要求,建立包括公租房、保租房、共有產權住房的住房保障體系,不再新增出售型人才房、安居房,能夠滿足無房戶、新市民、青年人短期低成本紮根深圳的需求,對深圳商品房市場短期內有分流作用。

深圳擬推共有產權住房

據瞭解,深圳出臺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是爲了規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和建設籌集活動,盤活存量用地和房屋,實現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加大各類保障性住房供給,提升保障性住房建造品質。

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編制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時,居住用地供應量原則上不低於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30%,提高居住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租賃住房用地計劃單列且原則上佔居住用地供應總量比例不少於10%,優先安排、應保盡保。新供應建設用地用於建設保障性住房的,以建設公租房和保租房爲主。新供應市場商品住房用地應當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根據徵求意見稿,公租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地段同品質市場參考租金的30%左右確定,保租房租金按照不高於同期同地段同品質市場參考租金的90%確定,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價格按照土地出讓時市場參考價格的50%左右確定。

其中,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請條件主要爲:深戶、在深繳納社保滿5年、無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5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或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等。

共有產權住房實行產權按份共有,購房人產權份額按照項目銷售均價佔市場參考價格的比例確定,原則上不低於50%,同批次銷售的同一項目的產權份額相同;其餘部分爲政府產權份額。

共有產權住房實行產權封閉流轉。簽訂買賣合同未滿5年需退出的,應當向代持機構申請收購個人產權份額;簽訂買賣合同滿5年的,購房人可面向符合條件的對象轉讓個人產權份額或者申請收購。

共有產權住房實行預售資金管理制度,主管部門組織對市場主體開發的項目按照房地產市場監管規定實行全程全額監管,嚴格按照工程進度比例分批次提取預收款的額度。

另外,根據徵求意見,深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安排建設安居型商品房。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繼續按照228號令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對商品房市場短期內有分流作用

根據徵求意見稿,保障性住房指公租房、保租房、共有產權住房,其中,公租房面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戶籍居民和爲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一線職工出租的住房,保租房面向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類人才租賃的住房,共有產權住房面向符合條件的居民供應,實行政府與購房人按份共有產權。

廣東省城規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認爲,深圳順應國家要求,正式提出建立包括公租房、保租房、共有產權住房的保障性住房體系,目的是圍繞無房戶、新市民、青年人等建立租購併舉、門檻較低的公共住房體系,其中,正式建立共有產權住房制度,未來供應中不再新增出售型的人才房、安居房,解決了這幾類人羣短期低成本紮根深圳的居住需求。在房價上漲預期減弱的背景下,短期內對商品房市場有分流作用。

今年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開局之年。二十大報告中對房地產的表述是“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這爲未來5年乃至更長時期的房地產發展指明瞭方向。

2022年12月14日,《擴大內需戰略規劃綱要》提出要促進居住消費健康發展。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加強房地產市場預期引導,探索新的發展模式,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穩妥實施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制,支持居民合理自住需求,遏制投資投機性需求,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完善住房保障基礎性制度和支持政策,以人口淨流入的大城市爲重點,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因地制宜發展共有產權住房。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