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勞動午報

春節是中華民族集祈年、慶賀、娛樂爲一體的最隆重的傳統佳節。在此期間,紅包成爲不可或缺的存在,不發、不收或者不搶些紅包,似乎都稱不上過年。其實,無論何種形式的紅包,均蘊藏着一定的法律或紀律問題,甚至潛藏着法律風險,稍不小心便會構成違法違紀。對此,以下3個案例作出了詳細的法理剖析。

【案例1】 壓歲紅包雖由家長保管,所有權仍屬孩子

2023年春節期間,12歲的小琳收到近8000元的紅包。父母動員其上交,可小琳只同意上交一半,另一半由自己支配。父母認爲,小孩子手裏拿這麼多錢容易出事,於是堅持要求小琳全部上交。小琳很不服氣:“壓歲錢是給我的,父母沒有權利收走。”面對女兒的堅持,父母不知如何說服她。

那麼,孩子收到的壓歲錢到底歸誰?究竟如何處理才妥當?

【點評】

“恭喜發財,紅包拿來。”每逢春節,大人們給孩子壓歲紅包既是一種習俗,也是一份祝福。對於大人們的這些給予,在法律上應當理解爲其對孩子的贈與。既然這些錢屬於贈與性質,那麼,其所有權自然應歸屬於孩子。當然,考慮到孩子年齡較小,不能合理支配大筆錢款,將較大數目的壓歲錢交由家長掌管,也是有法律根據的。因爲,《民法典》規定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是監護人的職責之一。不過,父母在管理孩子的壓歲錢的時候,不得隨意處分。只有其純粹是爲了孩子的利益,比如爲孩子購置生活、學習用品,買保險,爲其報名參加興趣班、夏令營等,纔可以動用這些壓歲錢。

【案例2】

老闆春節發慰問紅包,不能衝抵加班費

2023年春節放假前,公司安排王某等員工在春節期間3天加班。1月22日,即大年初一當天,公司老闆慰問王某等人時給他們每人發了500元的紅包。1月28日,公司按照每月28日發放上月工資的慣例,核發了1月份工資。收到工資條後,王某等人發現公司沒有把春節3天的加班工資計算進去,於是找公司詢問原因。公司的答覆是:正月初一,公司給他們的500元慰問紅包就是加班費。

王某認爲,公司的解釋不正確,但不知錯在哪裏,也不知道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點評】

王某等員工放棄春節與家人團聚機會,堅守生產一線,公司理應依法支付加班費。從性質上講,“紅包”和加班費完全是兩回事,前者是對員工工作表現的一種肯定和褒獎,類似獎金,給多給少全憑用人單位自願。而加班費是對勞動者額外提供勞動和放棄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種補償,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支付。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其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本案中,公司稱其所發紅包就是加班費,顯然有違法律規定,混淆了“紅包”與加班工資的區別。王某等員工可以與公司協商解決此事,如果公司堅持自己的錯誤認識拒付加班費,其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該機構責令公司支付加班工資。當然,其也可以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解決這一爭議。

【案例3】

公務員參與搶紅包,可能涉嫌違紀違法

周某曾任某縣公安局副局長。期間,他於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在某商會副會長徐某建立的微信羣裏搶紅包,共搶得紅包12680元。市紀委駐公安局紀檢組接到舉報後,對周某立案調查。在查清事實後,對周某作出免去領導職務的處理決定,追繳其違紀所得。

周某的身份是公務員,其因在微信羣裏搶紅包受到處分,究竟違反了什麼紀律?

【點評】

有人認爲,不過是個百餘元的紅包嘛,搶着玩而已,其實不然。

微信紅包一次最多能發200元,因其數額小,一部分公務員甚至擔任領導職務的人便對它喪失了警惕,但是,若積少成多就會出問題。

微信紅包的本質不是其數額問題,而是事件性質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因此,黨員幹部在搶微信紅包時,應當首先弄清楚:發紅包的人是否與自己存在職務上的關係;紅包是否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紅包是否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發紅包的人是否想要藉助自己的職務便利做違紀違法的事情。如果搶到紅包後,發現該紅包數額明顯超標,那就必要退還。若退紅包遭拒,則應登記上交。

另外,對於“一對一”的專包,黨員幹部更要小心,不能因收受該紅包構成違法違紀。

潘家永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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