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7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京匯罰〔2023〕5號)顯示,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上述違法行爲類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及《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匯發〔2019〕13號文印發)第二條、第四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對該公司給予警告,處61671.01元人民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0.33元人民幣。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大股東爲北京易智付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6.13%;另一股東爲北京金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3.87%。 

據藍鯨財經報道,易智付科技旗下有品牌首信易支付(PayEase)。 

官網顯示,首信易支付(PayEase)成立於1998年,總部位於北京。首信易支付支持互聯網支付、移動支付、跨境支付,爲電子商務、教育培訓、航空旅遊、跨境電商、軟件服務、留學繳費、公共事業等衆多行業提供量身定製的境內外支付+結算一站式解決方案。首信易支付於2011年獲得人民銀行頒發的第三方支付業務許可,2014年獲得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許可,2015年獲得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試點許可,並獲得國際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和PCI DSS銀行卡數據安全認證。 

相關規定:

《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匯發〔2019〕13號文印發)第二條:支付機構開展外匯業務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外匯業務,是指支付機構通過合作銀行爲市場交易主體跨境交易提供的小額、快捷、便民的經常項下電子支付服務,包括代理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本辦法所稱市場交易主體,是指電子商務經營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 

《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匯發〔2019〕13號文印發)第四條:支付機構應盡職覈驗市場交易主體身份的真實性、合法性。爲市場交易主體辦理的外匯業務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爲非法交易提供服務。支付機構應對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其與外匯業務的一致性進行審查。 

《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匯發〔2019〕13號文印發)第二十二條:支付機構爲市場交易主體提供外匯服務時,應確保資金收付與交易在主體、項目、金額等方面一致,另有規定的除外。 

《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匯發〔2019〕13號文印發)第四十條:支付機構應通過支付機構跨境支付業務報表系統於每月10日前向註冊地分局報送客戶外匯收支業務金額、筆數、外匯備付金餘額等數據,並對每月累計外匯收支總額超過等值20萬美元的及單筆交易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客戶交易情況報送大額收支交易報告,如發現異常或高風險交易,應在採取相應措施後及時向合作銀行及註冊地分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出口收匯覈銷管理和進口付匯覈銷管理的規定辦理覈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有下列逃匯行爲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強制收兌,並處逃匯金額3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將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的; 

(四)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擅自將外幣存款憑證、外幣有價證券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的; 

(五)其他逃匯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擅自經營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擅自超出批准的範圍經營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整頓或者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內機構違反外匯覈銷管理規定,僞造、塗改、出借、轉讓或者重複使用進出口覈銷單證的,或者未按規定辦理覈銷手續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爲。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爲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下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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