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紹興監管分局公佈一則罰單,工商銀行紹興分行由於存在貸款管理不到位、未按規定報送案件信息的違法違規行爲,被罰款115萬元。同時,有三人被處罰,其中被禁業十年的俞某曾違法發放貸款三千多萬。

監管一紙罰單,牽出工商銀行多年前的一起違法發放貸款案件。

日前,銀保監會紹興監管分局公佈一則罰單,工商銀行紹興分行由於存在貸款管理不到位、未按規定報送案件信息的違法違規行爲,被罰款115萬元。

從罰單得知,有三人牽涉進貸款管理不到位的違法違規行爲之中。

其中,趙某華對工行紹興分行貸款管理不到位行爲中2014年至2015年期間發放的2筆貸款負有管理責任,被監管給予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10年的行政處罰。

趙某平對貸款管理不到位行爲中2006年至2008年期間發放的8筆貸款負有領導責任,被給於警告處分。

而對這8筆貸款負有直接責任的則是俞某,故其也被給予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10年的行政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關於俞某在上述8筆貸款發放中所涉及的違法違規問題,早前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則二審刑事裁定書披露了諸多細節。

01

涉房企騙貸案

提到俞某的問題,還得從浙江一家房地產公司進行合同詐騙、騙取貸款的事情說起。

此前,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則刑事裁定書,將這家房地產公司的犯罪過程公佈於衆。

根據文書,這家地產公司叫浙江暨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暨陽房產),法定代表人爲何某章。

2004年11月,暨陽房產的前身公司與諸暨市暨陽街道一村級經濟合作社(下稱:合作社)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共同開發位於諸暨市暨陽街道一時代廣場項目。

依據協議,廣場一至三層商品房及4000平米地下車庫歸合作社所有,三層以上住宅樓及剩餘地下車庫歸暨陽房產所有,產權收益歸各自所有。

協議達成後,雙方於次月共同出資成立了一家公司,名叫諸暨市金某置業有限公司(下稱:金某置業)。

2011年9月,暨陽房產與合作社按約定進行產權分割,辦理了兩本房產證,均登記在了二者合資註冊的公司“金某置業”名下,由暨陽房產法人何某章保管。

只是,讓合作社沒想到的是,何某章在保管房產證期間,竟因爲身負鉅額債務無力償還,便在同年11月和公司員工何某華商定,將合作社所屬房產進行分割並辦理產權證,以此來向他人及金融機構進行抵押借款。

當然,這一切都是揹着合作社進行的。爲了達成分割合作社所屬房產併成功辦證的目的,過程中需要用到的合作社印章、金某置業董事會的決議、章程、營業執照等資料,均由何某章指使旗下公司員工進行僞造。

經過一撥撥操作,何某章最終將金某置業篡改爲由暨陽房產獨資的公司。

後來,員工何某華揹着合作社,偷偷將上述僞造的資料提交給當地房屋管理處,將合作社所屬的房屋產權劃分了六塊,並辦理了六本房產證,以此讓何某章用於抵押來騙取貸款。

從文書公佈的情況看,多位受害人、小額貸款公司以及銀行等金融機構,均被合同詐騙或騙取貸款。

俞某所在的工商銀行諸暨市支行,便是被騙貸的金融機構之一。

02

違法放貸3166萬

說回到被禁業10年的俞某身上,其是位70後,出生於浙江省諸暨市,該市是浙江省紹興市下屬的一個縣級市。

俞某原是工商銀行諸暨市支行的信貸員,學歷不高,只有高中文化。

何某章利用僞造資料從工商銀行諸暨市支行騙走的貸款,絕大部分正是從俞某的手中發放出去的。

具體來看,2006年6月至2009年9月,何某章和員工何某華收集9人的身份信息資料,並指使公司員工僞造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虛假貸款資料,以此向工商銀行諸暨支行辦理按揭貸款,騙取工商銀行諸暨支行共計3496萬元貸款。

其中,俞某作爲信貸員經手的貸款有8筆。

在辦理這8筆購房按揭貸款時,俞某未按規定監督借款人簽字及審覈貸款資料真僞,便違法發放了3166萬元,最後給工商銀行造成損失976萬餘元。

2014年4月,因經辦的貸款逾期後一直遲遲未還,俞某被工商銀行諸暨支行進行內部調查。

期間,俞某向工行承認了部分借款人沒有面籤的事實。

在公安機關掌握相關犯罪事實以後,俞某被傳喚到案。2015年3月,俞某被刑事拘留,次月被執行逮捕。

經法院審理後認爲,俞某身爲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

最終,法院以俞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處罰金2萬元。

俞某不服,曾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一審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故最終裁定駁回俞某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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