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財集團全國兩會報道組記者 邊萬莉 北京報道 

2023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央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長張奎帶來了一份關於加快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提案。

黨的二十大提出“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強化金融穩定保障體系,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爲做好新時期中央銀行工作指明瞭方向。

張奎認爲,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自2003年修訂以來,已整整20年。雖然2020年就《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但鑑於建設現代化中央銀行和金融法治建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建議加快立法進度,儘快修改並出臺《中國人民銀行法》。

統籌金融發展和安全的迫切需要

在張奎看來,儘快修改並出臺《中國人民銀行法》主要原因有四個方面:

一是建立現代中央銀行制度,統籌金融發展和安全的迫切需要。中央銀行是金融體系的中樞,建立現代中央銀行制度是現代化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統籌金融發展和安全的必然要求。當前,我國經濟金融運行面臨複雜嚴峻的環境,正處於轉型發展的攻堅期,需要以現代中央銀行制度作爲重要支撐,支持經濟轉型升級,維持幣值穩定並服務經濟發展,確保我國現代化進程順利推進。加快《中國人民銀行法》的修改,從立法層面保障現代中央銀行制度的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保障人民銀行依法全面履職的迫切需要。2003年修改的《中國人民銀行法》賦予了人民銀行三大職能和十三項職責。二十年間,人民銀行履職內容已發生重大調整。黨的十九大、十九屆四中全會和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以及黨的二十大等重要會議都對金融領域改革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並賦予了人民銀行新的職責,特別是人民銀行牽頭落實“三個統籌”,即統籌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統籌監管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統籌負責金融業綜合統計。這些職責和要求尚未在法律層面予以明確,難以適應新時期人民銀行履職的需要。

三是加強金融強監管,整治金融亂象的迫切需要。近年來,金融亂象時有發生。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六條僅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九類行爲進行檢查監督和處罰,未能涵蓋人民銀行所有職責。第三十三條和三十四條僅規定了人民銀行對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的建議檢查監督權和特定情形下的檢查監督權,但在實踐中難以落實。

爲人民銀行履職提供法律保障

爲此,張奎提出了三點建議:

一是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及相關要求寫入《中國人民銀行法》。通過法律明確人民銀行作爲中央銀行的職責地位、政策工具、組織機構等在內的一系列制度體系,同時在制定過程中,理順人民銀行與其他宏觀調控部門、金融監管部門的關係,明確人民銀行在國家金融體系的主導地位。在立法的過程中,要充分考慮金融法律制度之間的協調,加強與《金融穩定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新法制定和修法工作的銜接。

二是將黨中央、國務院賦予人民銀行的法定職責予以明確。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以及人民銀行“三定”方案,修改完善人民銀行的職責,將“三個統籌”和擬定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以及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徵信、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和信用評級等工作的監督管理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予以明確,爲人民銀行履職提供法律保障。

三是擴充人民銀行的履職手段,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爲的震懾力度。增加人民銀行新增職能對應的檢查權和處罰權,進一步明確人民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的監督檢查權。進一步豐富人民銀行履職手段,增加監管意見書、先行整改承諾等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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