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華‘全國人大代表   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行長’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爲行爲監管的重要內容,主要通過規範金融機構經營行爲、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強化監督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對購買、使用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金融消費者提供有效保護,直接體現了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從立法層面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制度框架、強化制度保障,有利於保護金融消費者長遠和根本利益,提升金融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

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堅持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保護金融消費者長遠和根本利益的現實需要。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着力解決好人民羣衆急難愁盼問題,紮實推進共同富裕。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經過十餘年實踐發展,在制度機制建設、金融知識宣傳、投訴糾紛處理、執法監督管理、金融營銷宣傳、普惠金融發展等方面取得積極進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顯著增強。進入新時代,人民羣衆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在金融領域愈發顯現,也伴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涉及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信息安全權等八項權利的糾紛投訴依然存在。比如金融產品風險提示不充分、擅自代理或強制搭售金融產品、個人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等。爲此,需通過專門立法,壓實金融機構責任,提升社會金融素養,更大力度保護廣大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增強金融消費者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提升金融工作法治化水平的現實需要。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加大關係羣衆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後,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成爲國際共識,許多中高收入國家(地區)制定了獨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致力於加強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相較於域外立法實踐,我國尚無專門適用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儘管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適用於金融領域的條款較少。另外,各金融監管部門推出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法律位階較低,規定較爲原則或零散,懲處手段和力度較弱。爲此,需結合國內外實踐及立法情況,加快推進符合我國實際、覆蓋金融領域、突出金融消費特殊性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門立法,逐步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體系。

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堅持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建立行爲監管體系的現實需要。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現階段,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已成爲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內容。“一行兩會”均設立了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初步建立起了行爲監管框架,雖然圍繞懲處違法違規現象開展了協調一致的監管行動,但分業監管仍是主要方式。隨着金融市場創新發展,各領域間金融產品和服務界限日益模糊,僅靠分業監管會面臨監管重疊與監管真空並存、監管標準不夠統一、監管手段不夠豐富、監管合力有待提升等現實困難。爲此,需立足現代金融監管體系大局,加強行爲監管頂層設計,加快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統一立法,構建協調高效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框架,推動完善現代金融監管。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總體思路和原則。一是壓實金融機構責任。圍繞保護金融消費者八大權利,就普遍問題產生的原因,金融監管部門從信息披露、適當性管理、格式條款、個人金融信息保護、金融糾紛化解等方面加以約束。金融機構從戰略規劃和機構設置、制度機制、內部考覈和審計等方面建立工作機制,構建全方位、多層級、全鏈條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二是引導金融消費者自我保護。爲金融消費者提供適當保護的同時,加強金融知識宣傳教育,倡導“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契約理念,引導金融消費者理性消費、誠實守信,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三是構建社會共治體系。良好的市場環境需要市場參與者的共同努力,要注重構建上下、左右、內外聯動的協作交流機制,建立完善金融機構自治、行業自律、金融監管和社會監督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共同治理機制,調動各方力量維護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場秩序。如在金融廣告治理實踐中,需通過立法的形式夯實央地間、跨部門監管協調機制,發揮行業自律規範作用。

明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主要內容。一是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爲基礎,結合金融消費領域的特殊性,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概念及其內涵;二是圍繞金融機構的行爲規範、金融消費者的主要權利、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監督管理、金融消費者自律組織的功能定位、金融消費爭議的解決途徑、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規範;三是明確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並建立健全協調統一的監管體系,既進行統一的制度安排,也考慮消費主體、監管對象及市場發展的差異性和特殊性。如證券期貨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在信息獲取、風險認知能力、專業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存在差異,需突出對普通投資者的保護。

加強制度性探索,進一步充實豐富立法內容。探索構建“一站式”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不斷提高金融糾紛處理的質效,降低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可參照英國金融申訴服務機構(FOS)模式,建立全國統一的、獨立於行政監管部門的第三方金融投訴糾紛處理機構。另外,可通過建立金融消費者救濟基金、懲罰性賠償等方式探索中國特色金融消費者保護救濟賠償制度機制的有效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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