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違規出借賬戶還有後續!恆泰證券遭兩融業務客戶索賠,二審被判擔責50%|局外人

界面新聞記者 | 馮賽琪

界面新聞編輯 |

近日,浙江溫州中院了公佈了恆泰證券與該公司兩融業務客戶官司的判決結果,該案涉及恆泰證券員工2018年違規出借客戶賬戶一事。

法院二審認爲,維持一審判決,即對於因出借賬戶對客戶造成的損失,恆泰證券與客戶分別承擔50%的責任。

違規借出賬戶並協助配資,恆泰證券被罰百萬

雖然法院判決書沒有釋放出詳細的判決細節,但根據文書中提供的判決事由及當事人,界面新聞發現,此案追根溯源,關係到2018年恆泰證券員工違規出借賬戶一事。

彼時,恆泰證券及相關員工均被證監會點名處罰,該案成爲證監會2020年證監稽查20起典型違法案例之一,是一起證券公司將客戶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被處罰的典型案件。

2020年8月,證監會公佈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恆泰證券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罰款;對餘安義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對陳禕傑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對張超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餘安義、陳禕傑、張超在涉案期間均爲恆泰證券正式員工。餘安義自2016年4月起任機構交易部副總經理。陳禕傑自2016年8月起任機構交易部區域經理。張超自2017年9月起任機構交易部客戶經理。

經證監會查明,2018年初,餘安義通過上海盈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恆泰證券子公司)總經理杜某朝結識鳳鳴同創(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杜某豔,並安排陳禕傑與杜某豔對接具體業務。2018年2月,深圳前海衆恆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許某華向杜某豔提出借用證券賬戶並配資的需求,杜某豔便將此業務介紹給陳禕傑。

爲此,陳禕傑指定下屬張超與其共同負責具體工作。

2018年3月至6月期間,張超團隊爲杜某豔介紹的賬戶借用業務陸續招攬了張某妙等36個恆泰證券客戶賬戶。張超團隊向客戶推介賬戶借用業務時,以恆泰證券某資金項目爲名,向客戶說明配資買賣股票名稱以及配資利率等條件,而非以其個人名義。

期間,在未告知客戶實際使用人身份的情況下,張超陸續將上述客戶的證券賬戶、資金賬戶及密碼彙總,分批由陳禕傑交給杜某豔,再由杜某豔提供給許某華使用。除“鄭某平”賬戶未實際使用外,剩餘35個客戶賬戶被許某華用於買賣“歐浦智網”“大晟文化”“索菱股份”“如意集團”和“中珠醫療”等股票。在此期間,陳禕傑、張超還負責溝通協調上述客戶賬戶在借用過程中因配資產生的利息支付、補倉等事項。

證監會認爲,餘安義作爲部門負責人,未能關注截圖內容並及時在早期發現賬戶借用及配資活動,直至賬戶糾紛發生後才向上級彙報,系在其職責範圍內放任違法行爲的發生。

張超、陳禕傑業務團隊在履職過程中以恆泰證券的名義對外承攬賬戶借用業務,按照需求招攬多個客戶賬戶並提供給他人使用,由此產生的業務收入最終歸屬於恆泰證券,相關業務團隊的行爲應視爲恆泰證券的單位行爲。

法院各打五十大板,恆泰證券兩融業務排名連降

據溫州中院透露,2022年溫州市鹿城區法院對鄭某暢對起訴恆泰證券合同糾紛案作一審判決,判決結果出來後,雙方都不服,均提起上訴。

鄭某暢主要認爲其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一審法院判令其自擔50%過錯責任,系事實認定錯誤,且缺乏法律依據。

恆泰證券上訴主要認爲,該公司從未向鄭某暢借用證券賬戶或資金,張超等人借用證券賬戶的行爲不構成職務代理或表見代理。即便張超等人的行爲可歸屬於恆泰證券,因鄭某暢在締約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由其承擔主要責任,一審判決損失各半承擔與過錯程度不符。

溫州中院經審理認爲,一審法院根據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案涉賬戶資金提供給他人使用形成的資金損失由恆泰證券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並無不當。恆泰證券上訴主張張超等人借用證券賬戶的行爲不構成職務代理或表見代理,法院不予採信。溫州中院表示,一審法院酌定恆泰證券對案涉資金損失承擔50%的賠付責任,理由分析合理且充分,予以支持。

界面新聞注意到,除鄭某暢外,還有兩名客戶也因此事起訴恆泰證券,法院予以相同的判罰。

近年來,恆泰證券的兩融業務營收也因此案備受關注。

在中證協統計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利息收入過去三年的排名中,2019年至2021年,恆泰證券排名連續下降,2019年利息收入3.06億元,排名44名;2020年,利息收入3.45億元,排名49;2021年業務利息收入3.86億元,排52名。

恆泰證券在2023年初發布了2022年業績預告,淨利潤出現大跌。據公告,恆泰證券預期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約爲-11.59億元,而2021年該公司淨利潤2.79億元。

1月30日,恆泰證券第一大股東和實控人完成變更,北京西城區國資北京金融街投資集團成爲恆泰證券的實際控制人。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