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二十万元,没有“名分”地在银行账户躺了10年,银行既没将其用来划扣债务人的债务,又没有将其返还给债务人。其中有何缘由?

近日,大连经开区法院审理了这一匪夷所思的官司。

涉案被告方系工商银行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以下简称:“工行金普新区分行”),原告方系大连福泰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泰鞋业”),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华正纲。

事情还要回溯到二十年前。

界面新闻记者掌握的资料显示,2002年12月20日,工行金普新区分行与大连经济开发区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汽车”)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后者借款6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15日到期,第一年年利率为7.137%。福泰鞋业就该债项向工行金普新区分行提供抵押物。

该借款到期后,博达汽车未能如期清偿,工行金普新区分行向大连市中院提起诉讼。

2006年1月12日,经法院调解,博达汽车,福泰鞋业与工行金普新区分行达成调解方案。方案约定,博达汽车于2006年3月12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2006年4月12日前偿还剩余本金580万元及利息。如博达汽车逾期偿还,福泰鞋业对工行金普新区分行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然后,博达汽车仍未能履约。

2010年3月31日,工行金普新区分行、博达汽车与福泰鞋业签署《还款免息协议书》,根据协议,由福泰鞋业作为该债务承担人,偿还博达汽车积欠工行金普新区分行的债务。协议载明,“截止2010年3月30日,博达汽车积欠工行金普新区分行人民币贷款本息合计895.17万元,其中本金600万元,利息295.17万元”。

协议约定,若福泰鞋业按协议约定偿还150万元贷款本金,工行金普新区分行减免利息73.79万元。

随后,福泰鞋业按上述协议偿还该债项本金150万元。

2011年10月24日,三方签署第二份《还款免息协议》,协议书载明,截止2011年10月13日,该债项贷款本息合计756.38万元,其中本金450万元,利息304.48万元”,若债务承担人福泰鞋业按协议约定偿还150万元贷款本金,工行金普新区分行减免贷款利息102.13万元。

福泰鞋业仍按照该协议,再次偿还本金15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两次协议都约定,还款资金应汇至尾数为5016的账户,还款时间分别截止2010年3月30日和2011年10月13日。

两次协议签订后,福泰鞋业共向该账户汇款300万元,此后,该贷款本金剩余300万元。

事情的焦灼点出现在2012年5月7日。

2012年5月7日,福泰鞋业的法定代表人华正纲向又以现金支票方式向该账户存入19.5万元。该支票存根显示,收款人为华正纲,用途为还款。

此后,华正纲手头现金流有限,暂缓了剩余债务的偿还。

随后的2014年12月12日,工行金普新区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辽宁”)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至信达辽宁。该《债权转让协议》内容显示,该债项的账面资金为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317.08万元。

此后的2017年7月4日,信达辽宁又将该债权转让至自然人滕瑞梅,转让协议显示,该债权的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利息为450.85万元。2018年,滕瑞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福泰鞋业进行执行。

华正纲2015年曾与工行金普新区分行方面沟通,希望继续还款,但被告知,该债项已被转为不良。该行信贷部门一位经理曾表示向其返还19.5万元,但最终并未顺利拿回这笔款项。

随后,华正纲及福泰鞋业方面多次要求工行金普新区分行返还该款项及相应的赔偿,均未能如愿。直至2022年5月21日,福泰鞋业向大连经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工行金普新区分行向其返还19.5万元款项,并支付占有上述款项的相关利息及造成的损失。

2022年2月27日,大连经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在向法院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工行金普新区分行方面称,该19.5万元不属于偿还福泰鞋业的债务。原因一是,两次协议已履行完毕,之后各方没有再签订任何协议;

二是,工行金普新区分行方面认为,根据上述大连中院的调解,该债项的债务人为福泰鞋业,而非华正纲,华正纲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方,若华正纲要求代替福泰鞋业还款,必须得到债权人的认可。

工行金普新区分行称,在各方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出现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代为还款,“资金来源”与“支票用途”并未体现系福泰鞋业还款,因此,该19.5万元还款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向其明示。

最后,工行金普新区分行请求法院驳回福泰鞋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福泰鞋业方面则表示,此前偿还的300万元大多数都是以华正纲个人名义操作的,且还款摘要中也记载了华正纲还贷款,工行金普新区分行均予以认可和划扣。同时,华正纲系福泰鞋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也并无不妥。此外,福泰鞋业方面还称,还款从来没有签订协议一说,签署还款免息协议目的只是在于免息。

华正纲自称,正是因为大多数情况是以个人名义往尾数为5016的账户里打款,当时还19.5万元这笔款项时,没有想太多,就继续往里打了款。

一位法律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这19.5万元资金来源明确,如果工行金普新区分行拒绝将其作为上述债项的还款资金,应及时告知华正纲本人,并及时予以退回。另外,在债务存续期间,如果考虑冻结债务人资金,也应通过合法措施。而不应该使其长期“没有名分”地停留在银行自己的账户上,客观上形成“占款”,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更不应该在当事人要求返还时予以拒绝。

截至发稿前,案件尚未判决。记者联系到该案工行金普新区分行的代理律师,对方表示案件目前尚未判决,无法就19.5万元返还与否提供进一步信息;工行金普新区分行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案件在审理中,要等法院裁定后依法处理。

大连经开区法院负责该案的有关法官表示,已经和工行金普新区分行就19.5万元返还相关事宜进行过沟通,对方表示要协商。接下来,案件还要继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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