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二十萬元,沒有“名分”地在銀行賬戶躺了10年,銀行既沒將其用來劃扣債務人的債務,又沒有將其返還給債務人。其中有何緣由?

近日,大連經開區法院審理了這一匪夷所思的官司。

涉案被告方系工商銀行大連金普新區分行(以下簡稱:“工行金普新區分行”),原告方系大連福泰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泰鞋業”),工商信息顯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爲華正綱。

事情還要回溯到二十年前。

界面新聞記者掌握的資料顯示,2002年12月20日,工行金普新區分行與大連經濟開發區博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達汽車”)簽訂《固定資產借款合同》,後者借款600萬元,約定2005年12月15日到期,第一年年利率爲7.137%。福泰鞋業就該債項向工行金普新區分行提供抵押物。

該借款到期後,博達汽車未能如期清償,工行金普新區分行向大連市中院提起訴訟。

2006年1月12日,經法院調解,博達汽車,福泰鞋業與工行金普新區分行達成調解方案。方案約定,博達汽車於2006年3月12日前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2006年4月12日前償還剩餘本金580萬元及利息。如博達汽車逾期償還,福泰鞋業對工行金普新區分行在抵押物價值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然後,博達汽車仍未能履約。

2010年3月31日,工行金普新區分行、博達汽車與福泰鞋業簽署《還款免息協議書》,根據協議,由福泰鞋業作爲該債務承擔人,償還博達汽車積欠工行金普新區分行的債務。協議載明,“截止2010年3月30日,博達汽車積欠工行金普新區分行人民幣貸款本息合計895.17萬元,其中本金600萬元,利息295.17萬元”。

協議約定,若福泰鞋業按協議約定償還150萬元貸款本金,工行金普新區分行減免利息73.79萬元。

隨後,福泰鞋業按上述協議償還該債項本金150萬元。

2011年10月24日,三方簽署第二份《還款免息協議》,協議書載明,截止2011年10月13日,該債項貸款本息合計756.38萬元,其中本金450萬元,利息304.48萬元”,若債務承擔人福泰鞋業按協議約定償還150萬元貸款本金,工行金普新區分行減免貸款利息102.13萬元。

福泰鞋業仍按照該協議,再次償還本金150萬元。值得一提的是,兩次協議都約定,還款資金應匯至尾數爲5016的賬戶,還款時間分別截止2010年3月30日和2011年10月13日。

兩次協議簽訂後,福泰鞋業共向該賬戶匯款300萬元,此後,該貸款本金剩餘300萬元。

事情的焦灼點出現在2012年5月7日。

2012年5月7日,福泰鞋業的法定代表人華正綱向又以現金支票方式向該賬戶存入19.5萬元。該支票存根顯示,收款人爲華正綱,用途爲還款。

此後,華正綱手頭現金流有限,暫緩了剩餘債務的償還。

隨後的2014年12月12日,工行金普新區分行與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信達遼寧”)簽署《債權轉讓協議》,將該債權轉讓至信達遼寧。該《債權轉讓協議》內容顯示,該債項的賬面資金爲本金人民幣300萬元及利息317.08萬元。

此後的2017年7月4日,信達遼寧又將該債權轉讓至自然人滕瑞梅,轉讓協議顯示,該債權的賬面本金餘額爲人民幣300萬元,利息爲450.85萬元。2018年,滕瑞梅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福泰鞋業進行執行。

華正綱2015年曾與工行金普新區分行方面溝通,希望繼續還款,但被告知,該債項已被轉爲不良。該行信貸部門一位經理曾表示向其返還19.5萬元,但最終並未順利拿回這筆款項。

隨後,華正綱及福泰鞋業方面多次要求工行金普新區分行返還該款項及相應的賠償,均未能如願。直至2022年5月21日,福泰鞋業向大連經開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工行金普新區分行向其返還19.5萬元款項,並支付佔有上述款項的相關利息及造成的損失。

2022年2月27日,大連經開區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

在向法院提交的書面答辯狀中,工行金普新區分行方面稱,該19.5萬元不屬於償還福泰鞋業的債務。原因一是,兩次協議已履行完畢,之後各方沒有再簽訂任何協議;

二是,工行金普新區分行方面認爲,根據上述大連中院的調解,該債項的債務人爲福泰鞋業,而非華正綱,華正綱系該債權債務關係以外的第三方,若華正綱要求代替福泰鞋業還款,必須得到債權人的認可。

工行金普新區分行稱,在各方沒有任何約定的情況下,出現債務人以外的第三方代爲還款,“資金來源”與“支票用途”並未體現系福泰鞋業還款,因此,該19.5萬元還款既沒有合同依據,也沒有向其明示。

最後,工行金普新區分行請求法院駁回福泰鞋業的全部訴訟請求。

福泰鞋業方面則表示,此前償還的300萬元大多數都是以華正綱個人名義操作的,且還款摘要中也記載了華正綱還貸款,工行金普新區分行均予以認可和劃扣。同時,華正綱系福泰鞋業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也並無不妥。此外,福泰鞋業方面還稱,還款從來沒有簽訂協議一說,簽署還款免息協議目的只是在於免息。

華正綱自稱,正是因爲大多數情況是以個人名義往尾數爲5016的賬戶裏打款,當時還19.5萬元這筆款項時,沒有想太多,就繼續往裏打了款。

一位法律人士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這19.5萬元資金來源明確,如果工行金普新區分行拒絕將其作爲上述債項的還款資金,應及時告知華正綱本人,並及時予以退回。另外,在債務存續期間,如果考慮凍結債務人資金,也應通過合法措施。而不應該使其長期“沒有名分”地停留在銀行自己的賬戶上,客觀上形成“佔款”,對當事人造成一定的財產損失,更不應該在當事人要求返還時予以拒絕。

截至發稿前,案件尚未判決。記者聯繫到該案工行金普新區分行的代理律師,對方表示案件目前尚未判決,無法就19.5萬元返還與否提供進一步信息;工行金普新區分行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案件在審理中,要等法院裁定後依法處理。

大連經開區法院負責該案的有關法官表示,已經和工行金普新區分行就19.5萬元返還相關事宜進行過溝通,對方表示要協商。接下來,案件還要繼續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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