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上海證券報

證監會3月17日就新起草的《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管理辦法》落實衍生品交易報告制度,推進交易標準化、鼓勵進場交易和集中結算,限制結構過度複雜的衍生品合約,在嚴防風險的前提下,爲相關制度預留了充分空間,防止“一刀切”對市場造成不當限制。

《管理辦法》共八章52條,主要對衍生品交易和結算、禁止的交易行爲、衍生品經營機構、交易者、衍生品交易場所、衍生品結算機構、衍生品交易報告庫、衍生品行業協會等進行了規範,並遵循四個方面的原則:

一是功能監管。將證監會監管的衍生品市場各類活動和主體全部納入規制範圍,以功能監管爲導向,制定統一的准入條件、行爲規範和法律責任。

二是統籌監管。充分考慮市場之間的聯繫,加強衍生品市場與證券市場、期貨市場之間的監管協同協作,防範監管套利,消除監管真空。

三是嚴防風險。着力提升衍生品市場的透明度,推進交易標準化,鼓勵進場交易和集中結算,提高非集中結算衍生品交易的風險防控要求,落實衍生品交易報告制度,嚴厲打擊利用衍生品交易進行違法違規行爲或規避監管行爲。

四是預留空間。在嚴防風險的前提下,爲相關制度預留充分空間,防止“一刀切”對市場造成不當限制。對於集中結算、保證金、場內場外持倉合併計算、對沖交易、交易者標準等重要制度,未作絕對要求,由衍生品行業協會、交易場所、結算機構等自律組織根據各自職責,結合實踐情況制定具體規則。

《管理辦法》對衍生品合約的開發程序實行了報告制。對於在衍生品交易場所進行的衍生品交易,交易場所在組織開展新品種衍生品合約的交易或者變更交易方式時,須向證監會報告;對於在櫃檯開展的衍生品交易,衍生品經營機構開發新品種衍生品合約時,須向衍生品行業協會報告。

根據《管理辦法》,證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對衍生品交易實行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從事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活動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持倉限額豁免。衍生品交易按照衍生品行業協會、衍生品交易場所和衍生品結算機構的規定實行保證金制度,上述自律組織制定的保證金規則,應當切實防範交易結算風險,維護市場穩定運行。

《管理辦法》明確了場內場外持倉合併要求,加強了衍生品市場與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的統籌監管:對於股票市場與衍生品市場的持倉合併,要求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收購時,將股票持倉和以該股票爲標的的衍生品持倉合併計算;對於期貨市場與衍生品市場的持倉合併,要求在對期貨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實施持倉限額和大戶報告制度時,將掛鉤同一或者相似標的的期貨持倉和衍生品持倉合併計算。

同時,《管理辦法》還明確了賬戶實名制。交易者應當以本人名義申請開立交易賬戶,禁止交易者向他人出借交易賬戶或者借用他人交易賬戶,衍生品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衍生品交易報告庫規定的標準開立交易賬戶。

此外,對於利用衍生品交易進行的證券期貨違法行爲或者規避監管行爲,《管理辦法》進行了系統梳理,予以全面禁止,着力解決衍生品濫用問題。

總體上,《管理辦法》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實施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規避監管等違法違規行爲。爲避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限售股東、減持限制股東通過衍生品交易非法獲利或者規避監管,禁止衍生品經營機構與其達成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爲標的的衍生品交易,存量業務應當到期自然了結,不再新增。爲避免不公平交易,禁止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公司違反規定達成以其發行的股票爲標的資產的衍生品交易。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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