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現象看本質,才能弄清“飛天”與“葵花”商標的關係。

文|趙敏江

原標題:關於茅臺酒“大葉葵花”與“小葉葵花”商標的補說

在出口茅臺酒商標歷史上,曾有過兩次改動,其中一次是1968年那段時期,因衆所周知的原因,出口茅臺酒“飛天”商標改爲“葵花”商標,直至1975年恢復了“飛天”商標,沿用至今。這樣一段商標變遷的歷史不長,應該是清清楚楚的。

但是,在本世紀之初,隨着茅臺酒收藏熱逐漸興起之後,在國內外陳年茅臺酒拍賣會上出現“葵花”茅臺酒,然而因“葵花”商標圖形不同,業界以“葵花”商標上葉片的大小加以區別,稱爲“大葉葵花”和“小葉葵花”。隨之而來,在茅臺酒各類收藏書籍、報刊、雜誌和傳媒等就有所記載。

爲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鮮爲人知的事實是什麼?

筆者曾在《“飛天”與“葵花”商標之謎》(《世界之醉》2015年第63期)和《續寫“飛天”與“葵花”商標之謎》(雲酒頭條2022年12月10日文,點擊鏈接閱讀)兩篇文章中,毫不避諱地加以敘述和修正。最近,在調查中又收集到一些有關的新資料和情況,因此之故,對這個問題作些補充說明。

在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檔案館,現存1966年該廠委託貴陽市工藝美術研究所爲“葵花”商標製作的設計稿,共有四種[1]

經仔細觀察,這四種“葵花”設計畫稿,貼在原“飛天”商標上,畫稿的筆觸和粘貼的痕跡可見,而且設計稿的背面有“飛天”商標印壓的特徵。一般認爲,設計者採用改換圖形“移花接木”的手法,圖的是省事。乍眼一看,難以分辨是繪製還是印刷的。檔案館裏的“葵花”商標祕不示人,這是一個不可忽視的真實的細節和重要的史實。

1997年建成的國內最大茅臺中國酒文化城,在展廳裏陳列有貴州茅臺酒“葵花”商標兩種,圖形、顏色和字體完全不同,名稱也出了問題。一件是“葵花”註冊商標(葵花隸書體,花爲異形字 SUNFLOWER)[2],一件是“蔡花”設計稿,兩件都是複製品。據該館工作人員證實,均是上海永序工程有限公司後期製作的。

這裏必須指出“葵花”商標設計稿的錯誤,把“葵花”錯寫成“蔡花”,受委託單位將錯就錯,以原樣複製。前來參觀的觀衆,毫不知情,其宣傳效果和影響不可低估。

令人費解的是,如此“大葉葵花”商標設計稿,居然有人動作,將商標名稱“蔡花”改爲“葵花”,命名爲“大葉葵花”茅臺酒,活靈活現地在2012年杭州西泠拍賣會上亮相,並收錄在趙晨著《茅臺酒收藏投資指南》(2014年2月第二版第90、91頁)。

原來,拍賣會只出現一瓶250克“大葉葵花”茅臺酒。後來,在許大同主編《國酒茅臺鑑藏》(2014年12月第一版第067、068頁)圖錄裏,出現500克“大葉葵花”茅臺酒。另有一種500克“大葉葵花”茅臺酒,商標上貴州茅臺酒的“貴”字是繁體字,中國貴州茅臺酒廠的“國”“厰”字是繁體字,這文字上一繁一簡的差別成了“葵花”茅臺的第三種,留下了一個疙瘩

正因爲“大葉葵花”茅臺酒已收錄在茅臺酒收藏類書籍、報刊、雜誌等 媒體上,影響甚廣。由此,可以把他當作研究的對象,教學的對象,幫助人們發現、分析、識別和判斷這種現象,提高辨識的能力。讀歷史,也是讀現實。讀出茅臺商標歷史本來面貌乃至人性的另類觀察。

前不久,茅臺品藏家2023年新春聯誼會在京舉行,顧名思義,茅臺老酒的“品”與“藏”,是很好的粘合劑,它的潛臺詞是什麼呢?“品”出味道,“藏”出真假。葵花裏看葵花,真的就可以分辨清楚了。

商標的改換用於不同時期,從變化中揭示和傳遞重要信息。自從1968 年“葵花”商標使用開始,出口茅臺酒商標上的貴州茅臺酒的繁體字“貴”改爲了簡體字“貴”;原來“貴”字的筆畫少了一橫,也予以修改後正確無誤了;廠名統一爲簡體字。這成爲了出口茅臺酒商標的新特徵。

早在1958年爲推行漢字簡化,內銷貴州茅臺酒商標繁體字改爲簡體字,兩者前後相差十年左右。

我們解讀茅臺商標的歷史,一定要區分判斷和事實。所謂“大葉葵花” 商標設計稿,這個判斷究竟是否符合事實?唯有所謂“小葉葵花”是出口茅臺酒註冊商標?回答是肯定的

在我國,商標註冊是確定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依據,商標使用人一旦獲得註冊,就標誌着他獲得了該商標的專用權,並受到法律的保護。圍繞茅臺商標改換工作,外貿部門與茅臺酒廠的利益是一致的,從上到下達成的共識。除政治層面的要求外,歸根究底,是維護茅臺酒商標信譽,並獲得法律的保護,這是前提條件。

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按2013年修正版解釋),第二章“商標註冊的申請”第二十四條:註冊商標需要改變其商標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第五十六條: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覈定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標爲限。

1968年3月30日辦理“葵花”商標,第36類,酒類註冊申請[3],按照業務隸屬關係,及時通知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貴州省分公司貫徹執行,有效地應對了這一時期的變化。

在計劃經濟時期,在實行工貿結合的機制下,通過嚴格把關,密切配合。使其出口茅臺酒商標改換的工作順利完成。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在於:註冊商標與未註冊商標不同,“小葉葵花”是註冊商標合法的,受到法律保護;“大葉蔡花”未經註冊商標不受法律保護。這是商標的本質所決定的,換句話說,這就是改換商標的目的所在。

試想一下,出口茅臺酒不使用註冊的“小葉葵花”商標,而使用未註冊的“大葉葵花”商標,顯而易見,這違背了出口商品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規定,又不符合市場運作的邏輯。另一方面,從商標註冊的性質和作用來說,因商標專用權的排它性,決定了出口茅臺酒“葵花”商標只能有一種,不允許有第二種“大葉葵花”商標

如果說“大葉葵花”與“小葉蔡花”兩種商標同時使用過,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錯誤判斷,是站不住腳,行不通的。總之,我們透過現象看本質,才能弄清“飛天”與“葵花”商標的關係,分清“大葉葵花”商標是設計稿,“小葉葵花”是出口茅臺酒註冊商標。在茅臺酒商標史上“葵花”商標發揮了應有的作用,留下特殊的印記。

記錄歷史,因爲歷史是註定的。出口茅臺酒“葵花”和“飛天”皆爲商標的歷史,它承載着厚重的茅臺文化。毋庸置疑,在茅臺酒發展中,品質是最直接的體現,但離不開商標的法律保護。這就是所有的中外名牌商品都具有的成功經驗。

參考資料

[1]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公司檔案

[2]《辭海》(1997年版)上海辭書出版社1980年8月第一版第555頁

[3]原貴州省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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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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