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辦法》落地實施需要業界在深刻理解“風險分類”核心要義的基礎上,系統、立體地去把握“風險分類”這個“行爲”應有的正確姿勢

作者|黃志凌‘中國建設銀行前首席風險官、原首席經濟學家’

文章|《中國金融》2023年第6期

基於中國銀行業發展現狀與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客觀需要,結合多年的監管實踐經驗積累,爲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準確識別、評估信用風險,真實反映資產質量,中國銀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制定了《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23年2月13日正式發佈。《辦法》發佈之後,市場高度關注,筆者雖然離開業務一線多年,但回想當年實踐困惑與點滴體會,不僅深感《辦法》的現實重要性,更感到市場各界還必須深刻理解商業銀行資產風險分類的目的,借實施《辦法》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和監管有效性。

銀行資產風險分類的演進

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伴隨着經濟快速發展,中國商業銀行本身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服務實體經濟能力、防範化解金融風險能力、國際競爭能力大幅提升。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於,監管部門及商業銀行能夠立足中國實際,不斷吸收國際有益經驗,通過明確監管規則、應用管理工具,持續識別風險、控制風險和化解風險,持續提升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水平。本次發佈的《辦法》就集中體現了銀行業主動管理風險的制度建設與技術進步。《辦法》明確,銀行資產風險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風險程度將金融資產劃分爲不同檔次的行爲”。本質就是商業銀行根據監管制定的規則和標準,去評估、測量持有資產的風險程度,並根據測量結果將資產劃分爲不同檔次的行爲。人們常說的某項資產的“風險分類”是什麼,其關注的是“風險分類”後的評估結果。而《辦法》中的風險分類強調的是這項工作,其既包含爲區分“風險程度”的風險分類規則制定,風險分類對象“金融資產”範圍的確定,風險分類“不同檔次”劃分精細程度與標準明確等工作,還包括進行風險分類所需的系統、流程及其他規則和基礎設施建設工作,也當然包含具體資產風險分類實施及有關監督等工作。也就是說,風險分類結果是一個符號,但風險分類卻是一項系統性工作。

1998年以前,我國實行的貸款分類方法主要是財政部1993年《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中“一逾兩呆”有關規定。這種以“期限”爲基礎的分類方法,將銀行業信貸不良資產分爲逾期、呆滯、呆賬三類,是中國銀行業信貸資產分類的第一步,主要看貸款到期實際償還情況,不能及時反映信貸資產真實風險。在亞洲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監管部門認識到,資產風險分類的滯後性使得中國金融體系的衆多問題得以隱藏,已經成爲金融系統運行的重大隱患。爲及時解決這種系統性問題,1998年人民銀行開始試行《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確立了沿用至今的五級分類架構。1999年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成立時接收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由於存在規模控制,銀行與對口的資產管理公司協商的剝離標準既採取“一逾兩呆”口徑也考慮了五級分類下的“可疑”與“損失”類,一些銀行的少部分“次級”類貸款同樣被納入剝離範圍,使得中國商業銀行暫時擺脫了技術性破產的境地,爲此後的商業銀行全面啓動實施五級分類奠定了基礎。

2003年,銀監會發布《關於推進和完善貸款風險分類工作的通知》,將風險分類範圍擴大到銀票、保函、信用證等各類資產業務,主體上擴展到金融租賃、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2007年,銀監會發布《貸款風險分類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一步明確了貸款五級分類監管要求,增強了可操作性。

但隨着近年來業務的快速發展,銀行資產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風險分類實踐中對監管標尺理解把握不一等問題越發凸顯。2017年,巴塞爾委員會發布《問題資產審慎處理指引——不良風險暴露和重組定義》,明確了不良資產和重組資產的認定標準和分類要求;2014年,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發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9,財政部2017年相應發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部分金融工具分類隨意性較大、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滯後及不足等問題提出新的要求。這導致解決我國風險分類與國際監管、會計準則等方面的協調性問題也被提上了日程。因此,正式公佈結合國內實踐借鑑和國際國內良好標準的《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正當其時,對推動商業銀行加強信用風險管理、提升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回顧筆者在2006年至2013年間的風險管理實踐,深感精準的資產風險分類對於銀行及時準確評估自身風險、精細化的貸後管理以及科學計提撥備的重要性。在內部評級體系建設中,筆者曾嘗試藉助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模型,對存量信貸資產風險狀況進行細緻分類,推出了基於五級分類原則和內部評級支持的十二級分類,並依據十二級分類結果相應調整了貸後管理辦法和撥備計提辦法,將資產保全業務向前延伸至“關注三”等,初步實現了更加精準的自身資產質量風險評估和更加有效的資產風險管理。雖然在後來風險管理體制調整中情況有所變化,但這種嘗試還是得到當時業界和市場的認可,仔細體味此次頒發的《辦法》,也不難發現其中的一些契合之處。

制度優化意在防範化解潛在金融風險

從國際實踐來看,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的制度建設推動力主要來自商業銀行自身,監管部門主要是爲商業銀行提供必要的指引。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後,國際監管協作空前緊密,實施更加審慎的金融資產風險分類已經成爲業界共識。爲此,中國監管部門開始對《指引》進行制度重檢。在經過了多年的調研之後,2019年4月30日至5月31日,面目全新的《辦法》開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起草者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認真研究,並在進一步調研與測算的基礎上,充分吸收科學合理建議,形成了現今發佈的《辦法》。

《指引》發佈十多年來,我國經濟發展、金融創新快速推進,銀行資產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除信貸資產外,各類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非信貸資產大幅增加,非銀機構與銀行資產交互更加深入。同時需要關注的是,除貸款外,債務人實質承擔還款義務的金融產品更加多元,這些潛在負債難以統一評估、計量。從近年來金融整治亂象情況來看,亟須加強包含非信貸資產的全口徑信用風險審慎管理。但是,如何客觀、有效評估實質風險面臨挑戰,潛在的系統性風險管理難點凸顯。這期間監管開展了多項工作,引導商業銀行以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做好“穿透管理”,可以說與資產結構相適應的風險分類要求呼之欲出。

較現行《指引》,《辦法》不僅覆蓋了貸款,更覆蓋了債券和其他投資、同業資產等表內、表外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資產。覆蓋資產範圍與我國商業銀行資產結構相適應,與資本監管體系下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範圍一致、與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範圍高度相似,對於全面評價銀行信用風險水平具有重要意義,並且構建了更加系統化的審慎監管規制系統。同時,覆蓋資產範圍的擴展,使得債務人信用風險評價更加全面,以債務人爲中心開展風險判斷的基礎更加紮實,能夠對債務人涉及的各類承擔信用風險的資產進行統一評估,有效避免了業務壁壘形成的風險盲區。

《辦法》對於各項標準的表述、衡量也更加清晰,對於一些風險分類剛性標準的要求,都以明確數字(或比例)進行限定。例如,金融資產逾期至少歸爲關注類,逾期超過90天、270天至少歸爲次級類、可疑類,逾期超過360天應歸爲損失類。又如,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超過90天的債務已經超過20%,應歸爲次級類。可以說,更加量化的指標使得標尺刻度更加清晰、精細,有利於減少讀尺的主觀性。監管規定條文的清晰明確有利於文件的落地統一執行,這些明確的對照關係,使得風險分類判斷的主觀性下降,規範性提高,一致性增強。

作爲曾經的風險管理從業者,在以監管需求爲主的制度建設中,筆者還想強調以下幾點。

一是怎樣保持適度的跨週期及危機環境下的管理韌性彈性。特別是2020年疫情暴發以來,監管主動作爲,連續發佈多項舉措支持實體經濟,並且提出要堅持實質風險判斷做好風險分類。尤其是對於中小微企業,鼓勵銀行不因實施階段性延期還本付息政策下調企業貸款風險分類,這充分體現了面對衝擊時在規則與執行間的有效平衡,也更加體現了風險分類管理應有的韌性彈性。這同時引發了新的思考,在未來的風險分類管理中,是否應引入“逆週期”考慮因素,從而推動銀行業提升跨週期能力、應對沖擊能力。

二是怎樣推動構建更加豐富有效的債務人評價體系。當前我國企業融資仍然以銀行間接融資爲主,風險分類是評估債務人償債能力的重要依據。需要注意的是,風險分類結果並非履約行爲的客觀白描,而是不同銀行基於風險偏好的判斷結果。隨着經濟金融體系的高質量發展,直接融資、主動評級工作將成爲主要通道,銀行資產風險分類的基礎評估將會更加多元化、標準化。

三是處理好支持創新與堅守分類原則的關係。從歷史經驗來看,很多金融創新都處於監管缺失區域,既有可能造成金融的“創新亂象”,也可能形成金融的“創新遲疑”,進而妨礙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發揮。從風險分類這種基礎制度來看,如何進一步明確支持金融創新的規則、原則,是監管不容迴避的挑戰,如對於供應鏈業務的風險分類該如何判定,仍然存在待解問題。

四是激發商業銀行主動改進資產風險分類技術也不容忽視。長期以來,銀行資產質量“實”還是“不實”爲外界所關注,對於銀行實際風險水平,各方都在以自己的模型來測算。監管部門在要求商業銀行嚴格執行風險分類辦法的同時,應該鼓勵商業銀行主動改進資產風險分類技術。更加清晰的風險分類標準,更加科學精準的分類計數,能夠推動銀行進一步夯實資產質量,減少“隱匿不良”的違規行爲,同樣也能夠增強公衆信心。同時,完善信息披露機制,增加自主披露內容,並結合資產質量夯實情況,適度調整優化撥備管理要求,將進一步提升銀行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風險分類尚需多維度認識

作爲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和銀行監管的重要制度,《辦法》落地實施需要業界在深刻理解“風險分類”核心要義的基礎上,系統、立體地去把握“風險分類”這個“行爲”應有的正確姿勢。

● 風險分類參與主體

監管機構是風險分類制度的制定者和執行的監督者。根據金融審慎監管的原則,考慮經濟金融運行各時期主要矛盾,制定評估銀行資產質量的政策、程序和標準規則,以統一標準相對準確評估銀行整體及個體的資產質量情況,能夠爲評價損失準備充足性、利潤真實性、資本充足率是否達標打下基礎。同時,風險分類的客觀刻畫、真實反映、準確測量,對於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銀行是風險分類工作的具體實施者。銀行應深刻理解並執行監管規定要求,做到用監管給予的價值尺度去測量資產,以此爲基礎加強和改進內部經營管理,並將測量結果報告監管部門或者向公衆披露。這就要求銀行完善相應的流程以確保客觀性和獨立性,防止“弄虛作假”。商業銀行在符合監管要求底線的基礎上,亦應根據自身風險偏好、識別風險能力制定具體分類標準,提升標尺的精細度,強化管理韌性,提高對不同時期、各類型風險的應對能力。

債務人是風險分類所需信息的關鍵提供者。是否具有穩定的第一還款來源、充足的第二還款來源以及良好的履約歷史等基礎信息均來自於有關債務人。銀行由此形成的良好判斷加上徵信體系的良好記錄,會爲債務人信用加分;反之,不良的履約記錄、不良的風險分類結果則不可避免地影響債務人的融資能力。債務人需要將風險分類作爲一面鏡子,改進自身的經營與信用狀況。

● 風險分類實施對象

風險分類的對象是具有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其覆蓋範圍包括除“交易賬簿下的金融資產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關資產”外的缺乏市場定價的具有信用風險的資產。按照債務類型劃分,可分爲個人貸款、信用卡貸款、小微企業貸款等可採取脫期法進行分類的資產,以及大額公司類貸款等必須採取個案逐筆分類的資產。在具體實踐中,到底應包含哪些資產,取決於監管部門對於風險分類成本和資產風險的考量,資產規模小、風險對於銀行影響小且實施風險分類成本較高的資產,可能會被排除在風險分類制度之外。此外,風險分類對資產的刻畫,是資產當前時點所具有的風險,但這種時點上的風險判斷卻是基於資產期限內的未來可變現能力來進行考量的。

● 風險分類開展流程

短期目標導向的銀行在乎風險分類結果,而堅持長期主義的銀行更加重視風險分類的過程,在實施風險分類行爲的過程中發現問題、加強信貸管理才使得風險分類更具有意義。譬如,在流程上,風險分類一般包括初分、認定、審批等環節,客戶經理需要提供基本資料並提出初步意見,風險經理與客戶經理充分交流和溝通,必要時可直接走訪客戶,通過綜合判斷提出分類認定結果,並報有權機構風險分類審批人對資產分類進行討論和審批;在條線上,風險分類需要經過前臺和中臺部門的充分討論,其後還涉及審計部門的參與;在層級上,基層經營人員、中層管理者、高層管理者都參與到討論與決策之中。可以說,風險分類就是前中後臺崗位、各條線人員、各層級機構對資產進行再決策、再經營的過程。

● 風險分類實施結果

實施風險分類的重要目的是得到風險分類結果,但我們應認識到,這一結果是一系列計量、管理的開始。對於損失準備來說,風險分類結果是判斷貸款損失準備金是否充足的重要依據。對於具體貸後管理來說,不同檔次風險分類的結果,爲貸後管理的開展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確的導向,如對關注類需要控制新增授信,對次級類需要及時加強催收,對於可疑類需要及時採取法律措施,對損失類加快覈銷等。對於銀行高級管理層來講,風險分類結果分析報告將是實施資產結構調整的決策基礎。所以,爲了讓分類結果有利於這些後續工作開展,就必須確保分類結果分佈的合理性。一般來講,如果某一類分類結果超過總資產的20%,那就不利於後續分析和管理,需要細化尺度,制定更多分類級別來方便後續工作。

● 重組資產管理必須尊重風險實質

現行《指引》未充分明確重組貸款涉及的“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以及“合同調整”兩個關鍵概念,使得重組貸款的確認缺少清晰的標準。同時,對於重組貸款不區分實質風險水平,皆要求分類爲不良,對於部分風險水平較低的貸款形成了“過激”的審慎評價結果,導致風險分類結果失真。《辦法》不僅細化了重組的確認、管理標準,並更進一步提出要堅持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客觀根據貸款風險水平確定風險分類,重組貸款不必須調整爲不良。尤其在當前歷史時點,引導銀行業妥善處理好穩增長與防風險的關係十分重要。

● 風險分類制度與資本管理辦法、預期信用損失法等有效契合

近年來,巴塞爾委員會、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於資本管理、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方面都進行了理念和制度更新。風險分類管理面臨着在理念、制度及實際操作層面的銜接問題。《辦法》的公佈有效解決了這些問題,風險分類的範圍與資本管理辦法中金融資產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範圍完全相同,與預期信用損失法的事實範圍有細微差異但也高度一致。同時,引入“信用減值”理念,明確文件依據爲《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並據此規定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應計入不良,其中預期信用損失佔賬面餘額50%以上應至少歸爲次級,佔賬面餘額90%以上應歸爲損失;對於已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商業銀行,要求其明確風險分類標準和內部評級體系違約定義之間的穩定對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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