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吴迪、徐朋业、李志:

经查明,2022年9月14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佳汇物资商贸有限公司收到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原告包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就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偿还货款1.92亿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你公司未及时就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迟至2023年1月31日在《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吴迪、总经理徐朋业、董事会秘书李志应当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吴迪、徐朋业、李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3年3月20日

相关文章